部队 安全
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
编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
5、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二)严禁酒后驾驶;(三)
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五)严禁私自出车;(六)
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6、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
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
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
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
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