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FA XXX—2020
为保护环境,生产过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OELs),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 2.1表2总尘的要求,包含电焊烟尘、二氧化钛粉尘、铝金属/铝合金粉尘、氧化铝粉尘、其他粉尘等。
5.4 产品属性要求
5.4.1 产品质量性能要求
除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外,其他产品质量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3325的要求。
5.4.2 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5.4.2.1 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
5.4.2.2 苯、甲苯、二甲苯
苯、甲苯、二甲苯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
5.4.2.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
5.4.2.4 可迁移元素含量
可迁移元素含量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
5.4.3 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b)Pb、Cd、Cr6+、Hg应满足HJ 2547的要求,总量不超过100mg/kg。
c)应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材料,方便进行回收。
d)应按照按GB/T 18455进行标识。
5.4.4 使用说明书要求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5296.6要求,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b)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
c)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
d)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注意事项;
e)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
f)产品中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添加和释放量信息并提示防止叠加过量的方法;
g)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合格不等于室内空气合格,并建议入居前应检测室内空气;
h)提醒消费者,产品失去使用价值时的处理方法。
5.4.5 回收再利用要求
5.4.5.1 家具陈旧后,可以回收重新进行表面处理达到翻新再利用目的;
5.4.5.2 家具失去整体使用价值后,可以拆件、回收,根据不同材质,重新熔炼出各种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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