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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矿业公司区别(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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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的勘探及开采权的性质及范围,以及附有该等权利的矿场的概况,提供该 等特许权的期限及其它主要条款的详情。

如发行人拟勘探天然资源,须提供有关研究地区、采用的勘探技术及聘用技术员 工等的一般资料,还须说明发行人在该等地区的权利(如有),以及依据现行法例 可取得的权利;

(5) 如属开采矿体的建议,须说明发行人权利的性质及范围,以及附有该等权利的矿 场的概况,提供该等特许权或其它权利的期限及其它主要条款的详情,亦须提供 经证实可供开采矿藏量的估计,包括根据所得证据扼要说明该等矿藏的性质及品 质,以及说明开采工程的经济条件;

(6) 由技术顾问就估计的矿藏量及作出估计所根据的证据而向发行人提供的报告。该 报告须列明技术顾问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专业资格及有关经验。该报告(须 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刊发前6个月内编制)亦须列明日期及应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充 份资料:

(a) 已开钻矿洞的数目及其分布情况;

(b) 简述发现矿藏地点的地质特性、矿藏类型、范围及矿物品级的说明;如属 液体及/或气体矿藏,则简略地说明其储层的孔隙率及渗透率特性、净产 油层厚度、层内的液压或气压情况,以及计划采用的开采方式;

(c) 经证实矿藏量的估计及预期的开采量及与个别矿场油气因素有关的稀释因 素或采收率,以及预计开采工程所需的时间;

(d) 如特许权包括涉及发行人长远前景的大概或可能矿藏量,则须加以说明并 以附注的形式说明所得证据的类别。如属未有实际地质数据的偏远地区, 可能的矿藏量应以形容词而非数字加以描述;

(e) 在作出矿藏量的估计时采用的任何地球物理学及地质学的证据的性质,以 及进行此项工作的机构的名称; (f) 生产政策的说明;及

(g) 实际工程进度的说明;

(7) 说明有助于恰当评定任何可影响发行人的勘探业务的特别因素(例如:在发行人 拥有开采权的矿场的交通或采收方面的困难;与其开采业务有关而足以影响该项 计划在商业上的可行性的经济、环境、政治及其它特别情况)而必需的附加资 料;

(8) 除须由董事发出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外,还须刊载下列各项数据:

(a) 发行人于上市文件或通函刊发后至少两年内对资金需求所作的估计;

(b) 如发行人于本声明所包括的期间已有收入或预期将有收入,则须提供上市 文件或通函刊发后至少两年内的估计现金流动的详情;及

(c) 所需其它资金的估计,使发行人能以商业运作形式开采其经证实的矿藏及 展开采收工程,以及就完成此等工程所需的时间的估计;

(9) 每名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内列名的董事、技术顾问或发起人,在发行人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的创办中,或于上市文件或通函刊发前两年内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收购或出售或租用的任何资产中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该等利害关系 的性质及程度的全部细节,包括:

(a) 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接受或缴付的代价;及

(b) 有关该等资产已进行的所有交易的简要数据,

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10) 有关任何由第三者就勘探权而向发行人作出或通知的索偿要求,或由发行人向第 三者提出索偿要求的说明;如无该等索价要求,须作出适当的否定声明。

上市公司其后刊发的上市文件及 通函的内容

18.10 如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包括勘探天然资源,则依据《上市规则》第七章或《上 市规则》第14.38、14.41及14.51、14.57条所须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或通函,除载列《上市 规则》附录一及《上市规则》第14.63至14.70条(如适用)所指定的数据外,还需载列下列各 项:

(1) 说明矿藏、可以经济地开采的储藏量的估计及预计开采工程所需的时间;

(2) 说明特许权的期限及主要条款,以及开采工程的经济条件;及

(3) 说明实际工程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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