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
2014年丰台区中小学入学条件及相关政策公布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有关要求,结合丰台区实际,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探索小学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居住在丰台区的(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本市其它区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免试就近入学。
2.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并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二)相关规定
1.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政府、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2.在丰台区就读符合跨区就读政策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