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受贿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二)
李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和受贿罪一案之
一审辩护词(二)
5.指控李某收受龙光公司(肖达某)贿赂10.1万元的事实,明显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李某收受肖达某贿赂10.1万,与在案证据材料不符,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证据,其中2万元为谢燕某所送,谢称2009年中秋前一天曾送2万元给李某,但此期间李某根本不在某,无收钱时间,证人虚假陈述。肖达某所称的送钱时间点:2008年中秋、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中秋节,李某也不在某,证人虚假陈述。
6.指控李某收受潮汕公司(郑国某)贿赂10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
潮汕公司郑国某、郑立文陈述给李某送钱后,李某在报送审批图纸上做了批示,但卷宗中无李某于2007年审批金润花园项目书证,无审批“金丽雅轩”项目书证,无郑国某所称李某作批示的图纸书证材料,也无证人郑国某所称的2011年2月中旬,送4万元给李某后,潮汕雅轩施工设计图获得规划局审批通过的证据材料,证人在作虚假陈述。
7.指控李某收受隆泰公司(徐隆某)贿赂10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