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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制度[1]

发布时间:2024-10-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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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很全面.

工会

财务和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和财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财务核算行为,收、管、用好工会经费,使经费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条 工会会计职责

负责工会具体会计工作。岗位职责如下:

1.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和节约支出。

3、督促公司行政按时拨交工会经费,并认真核对其拨交数字是否正确。按时向上级工会上解工会经费。

4、完整、准确、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组织报送相关报表。

5、主动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有关财务工作资料,汇报财务工作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主动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工会财务的审计。

6、建立和健全工会财产物品保管制度,登记工会财产帐目,监督和检查工会财产物品保管和使用情况。

7、进行会计核算。审查、确认原始凭证记载事项,如实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对记载不清楚、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予以补充或更正。定期核对往来账项,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装订本级工会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9、在年度工会工作会议上向会员公布帐目。

第三条 出纳职责

负责办理货币结算业务,岗位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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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会计凭证及时、准确地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按月与开户行对帐。

2、妥善保管现金和财务帐表、凭证、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3、工会财务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制度,对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对于财务制度许可,但不合理、有浪费的开支,应提出建设性意见。

4、工会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请经费审查委员会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任务。

编制工会预算、决算草案;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第五条 预算收入工会经费的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由行政拨付的经费和会员上缴的会费等。

1、会费收入,即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交经费收入,即公司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的工会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即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等。

4、行政补助收入,即公司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其他收入,即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利息等。

第六条 工会经费的收入要具备预测标准和依据,并纳入预算收入,积极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其他支出等。

1、职工活动支出,即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2、维权支出,即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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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支出,即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4、其他支出,即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以及会员生活福利方面支出。 第八条 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2、公司工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医疗救济。

4、公司的职工教育费。

第九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坚持统筹兼顾,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

1、根据上级工会财务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3、预算支出的编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等方面。

4、编制预算草案,工会财务必须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要充分听取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财务决算

第十条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

第十一条编制决算时,须将上年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准时报上级工会批复。

第五章 工会经费使用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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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把有限的经费用在维护职工利益,进行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及关心职工生活等方面。

第十三条工会财务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实行“一支笔”审批。对未经审批的事项,财务人员一律拒付,财务人员要严把审核关,必须复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未经领导批准、凭证审核有误和白条可拒付款项,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的报销,必须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原始凭证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月者拒绝报销。

第十五条在办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许可的正式发票和凭证,均应有经办人、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会主席签字,缺一者不予报销。必须载明所购商品明细项目、具体用途。

第十六条 工会物资采购规定

1、工会物资采购,必须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事先编制开展某项活动所需费用计划,报请领导批准,方可组织落实。

2、凡工会购买按照阳光采购的方式,按质定价、按量计划进行采购。

3、凡工会各种奖品的发放,由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发放表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发放各种奖品及纪念品。

4、奖品发放后,应将奖品发放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后,本人留存一份,交会计入帐一份。剩余奖品应办理移交手续,归党群工作部统一管理,另按规定程序办理。

5、固定资产(如音像、体育器材等)的发票,必须有保管人员签字,并同时办理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6、 购买图书报刊的发票,必须附图书报刊的详细清单,注明名称、单价、金额等,且与发票相符后,由保管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探视伤、病员工必须注明探视员工姓名,报销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项活动经费的报销

1、工会组织大型活动时,均需提前拟定活动策划书,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核,主席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活动结束后,办理还款。

2、各支会组织活动向工会提出申请时,须附经费申请报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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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所需具体费用清单,经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核、主席签字后予以拨付。

3、各项活动的奖励和其他费用的开支均应附发放表,注明活动名称、奖励等级、金额,领奖人签字认可。

第六章 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代表会员群众,认真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会每年的预、决算报表连同账册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都应主动接受经审会审查。

第二十条工会对经审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使工会经费使用更加合理、规范。工会财务应将上级工会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制度,以及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向经审会报告,以更好地发挥经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经审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工会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及通过。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工会委员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经审会主任向大会作经费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经费收支方面,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接受同级行政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配合上级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工会财产管理与清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会财产界定原则是:凡由工会经费投入、企业行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均属于工会财产。

第二十四条 按《x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工会权属资产进行登记和变动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

1、固定资产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及其以上,使用年限在1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设施、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包括自制、接受捐赠、调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及阅览室所购入的图书,均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

固定资产按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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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其他六大类进行编号、登记、管理、清查。

2、在用低值易耗品

在用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专用设备单位在价值800 元及以下,使用年限1 年以上的工具备品。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实物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工会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帐立卡,落实到人的管理机制。固定资产要建立总帐、明细帐,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数量保管帐,物、帐分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会财产清查应定期进行。在工会主席领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会资产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处置

1、清查中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无论价值大小,均报工会主席审批。其中,单价在2 万元及其以上的,需经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置意见。财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按照《X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及《铁路工会会计核算办法》办理。

2、在用低值易耗品盘亏、毁损的,经工会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3、造成财产流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

4、借用工会器械、设备等,须由工会主管(党群工作部)、支会负责人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

5、工会财产如需改制、报废,必须由财产保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会财产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批准后方能处理。报废鉴定人员由支会主席、部门负责人、会员代表等组成。参加财产报废各方人员应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6、经常进行爱护工会财产的教育,加强责任心,依靠职工群众管好工会财产。加强防范措施,防止财产的丢失、霉变和损坏,保持设施、器材、设备的整洁完好。

7、工会负责清查资料保存,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第八章 定期公布制度

第二十九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工会财务向大会作工会财务收支报告,使会员群众了解工会财务情况,听取意见和反映,以促进工作。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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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支持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x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x工会财务管理办法》;《x工会财务会计内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解释权为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慰问项目标准表

附件2:慰问经费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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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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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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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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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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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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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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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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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术语释义

3.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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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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