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昌市拟上市企业的认定
南昌市拟上市企业认定
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1]25号)精神,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促进我市企业持续上市,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拟上市企业的认定
(一)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南昌市,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或发展前景看好,有较高成长性;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运作规范,最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指标基本满足上市要求;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作出改制上市决定。
(二)拟上市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申报拟上市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计划等内容);
对南昌市拟上市企业的认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改制上市决议;
(5)南昌市拟上市企业申报表。
2、审核认定。南昌市金融办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采取材料审阅、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南昌市金融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南昌市拟上市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的管理
(一)南昌市金融办建立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并根据企业实际业绩、上市工作进展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更新调整。
(二)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可以享受南昌市《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中的扶持政策。
(三)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申请享受《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政策,需先将有关材料报南昌市金融办审核确认。
(四)拟上市企业要配备上市工作专职人员,规范运作,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对于三年内上市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拟上市企业,南昌市金融办将取消其拟上市企业资格。
(五)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向南昌市金融办报告启动股改、聘请中介机构、重大资产重组、主要股东变化、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股份公司设立、辅导备案、辅导验收、申报材料、
对南昌市拟上市企业的认定
反馈意见回复、初审、上会、过会、核准、路演、发行、挂牌等重要事项。
(六)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文件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每月末向南昌市金融办报送当月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已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南昌市金融办报送本季度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其他拟上市企业应于每年末向南昌市金融办报送本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七)拟上市企业在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和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时,应将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人员基本信息报南昌市金融办备案。
(八)拟上市企业应积极配合南昌市金融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南昌市金融办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凡不及时报送有关上市工作信息和资料的拟上市企业,视同自动放弃拟上市企业资格。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南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拟上市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洪金办字[2008]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