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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的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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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为规范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远程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的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接受入学教育,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入学时间,从正式取得学籍时算起。

第四条 学生在籍期间,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4~7年。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学习年限不包含休学的时间。

第三章 学生证

第六条 学院将统一为学生办理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系在籍学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证件。持证人不得将学生证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证遗失后,应立即向所在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材料,经批准后可重新办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习中心或学院组织的活动(如上课、上机、考试等),须携带学生证,以备查验。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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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重修

第十条 学生应认真了解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学期应选修的课程和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经三次考试仍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须交费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每学期期末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学期开课计划,选择下学期要学习的课程,并将选课情况报学习中心。

(二)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三)选课时应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顺序进行。教学计划中标注有先修课的课程,应修完其先修课程,再选修该课程。

(四)学习中心因教学支持服务能力等原因,可以限定某门课程的选修人数。

(五)课程选定后,不得改选和退选,否则课程学费不退。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以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学分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交费重修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五章 课程免试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前已持有国家承认的单科成绩证书(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或国民教育系列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课程的层次、内容和学时与现专业课程要求基本相同,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

第十六条 申请免试的课程门数最多不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学生或持有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试在读非英语专业的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试计算机基础类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免试申请须在每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条 免试课程的成绩以“免试”记,不计入专业课程成绩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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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试的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程免试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

第六章 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完成所学课程的全部作业。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占课程考试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以闭卷、开卷或大作业等方式进行,占课程考试成绩的80~70%。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已申请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申请缓考,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后,可保留此次考试机会。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者,将取消该课程的一次考试机会。

(三)凡在考试时作弊的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为零分,并取消该课程剩余的考试机会,学院将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凡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的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将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参见《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其它原因,学校或学生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由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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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申请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习中心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

(二)工作单位要求其转入其它专业;

(三)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专科转入本科者;

(二)已修读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文、法、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转入理工类专业或非外语类专业学生转入外语类时,需进行相关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转专业。参加考试者需缴纳考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按如下规定办理转专业事宜:

(一)转专业手续须在每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二)原专业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予以承认。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符的课程,学分不予承认,所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的成绩可办理相关课程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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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四)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学院的校外学习中心,并有相同专业者,可以转学习中心;工作调动后,无转学习中心条件,学生愿自学完成学业者,经学院批准,可不参加集体教学活动,但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教学计划要求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到指定地点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已修读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二)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求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经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院批准。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和缴纳学费者;

(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四)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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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已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习证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学院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任何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前已修课程的学费、教材费不退。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学院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违反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均由学生所在学习中心提出处分报告,报学院批准。处分决定将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已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的本科(含专升本)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中有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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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三条 在学期间修完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二分之一以上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者只发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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