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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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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综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建立审计机构,是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我院的具体实施,是为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服务,是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内部监督,是学院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目的是促进学院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经秩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最大限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定,学院设立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部、学院的规定及受托程序,对校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对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院长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大学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根据学院的要求,审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及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对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九)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院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院领导的意见,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财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处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无法确定的审计事项、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事项,由学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书面提请,经院长批准后交审计处组织实施。

大学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织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在审计中做好记录和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八条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不作答复视为无异议。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小组审查审计报告,确需修改的修改后连同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意见书送审计处审定。

第九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上报院长审批。

第十条经院长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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