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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教案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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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教案;

刑法

(一)范罪的构成;

教学目标:

1.知道犯罪的构成和什么叫犯罪;

2.知道犯罪的两种形式;

3.通过学习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重点:理解掌握犯罪的条件

教学难点:理解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不作为。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安静的课堂、井然有序的校园,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2.校门口接送低年级的学生家长,都在校门口的两侧的什么位置?为什么要在这个位置等学生?又是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3.我校门口的马路上,有横过马路的斑马线,学生为什么要走他呢?

过渡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的井然的秩序;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作用这么大,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守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我国宪法中的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一)、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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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用积极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而有意识的不实施该种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如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3.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是主体

(1)必须是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但主要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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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规定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放火、重大抢劫、惯偷、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负责。

c.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d.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a.精神病人

b.又聋又哑的人应负但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c.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

希望发生叫直接故意;

放任发生叫间接故意。

例如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如某甲想杀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如某甲欲毒杀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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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对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对于孩子,某甲则是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轻信的过失。

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

例如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称是意外事件。

三、讨论交流;

举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对照学过的条文进行分析。

四、总结;

1.你学到了什么?

2.今后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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