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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绪论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样是否正确?
2,国际商务惯例的法律效力案
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了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根据《INCON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运用《INCON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退一步讲,即使适用《INCONTERMS2000》,由于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NTERMS2000》,因此,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的义务。双方遂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可否适用《INCONTERMS2000》
2.《INCONTERMS2000》与合同约定之间在法律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
合同的成立:
1,1999年10月1日,中国上海某公司(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B)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2200人民币/公吨,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8日,A 邮寄一封撤回通知书给B。10月11日,B 收到A于10月1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10月15日,B 又邮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10月20日,B 收到A 邮寄的撤回通知。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2,2000年3月28日,美国A 公司向日本B 公司发出出售某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标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 处。B 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A 接到答复很诧异,A因认为B 不接受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给他人。B 认为A违约,因为B不知悉要约日期,所收到的是一崭新的要约信件,一般善意的收信人都会认为该信是几天前才发出的。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A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200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FOB(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FOB条件改为CIF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FOB价格条件变成了CIF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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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
4,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IF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 此处隐藏:104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