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页 共 4 页 (2)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由行政部每年年底盘点一次,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
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年度、月份、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由会计归档保存。
3.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