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亮社会进程的指路的明灯,可是先哲们一定要问个正义从何而来,因何而来,究竟是什么?究竟,
关于正义问题的起源思想史上众说纷纭。古希他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了对正义来源的思考,认为: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在无论那种正义,都根源于理性的领导,柏拉图看来,
根源于理性对欲望的控制。赫拉克利特说:“如果没
2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在先哲们
似乎已为正义找到答案,但我们回过头去一一解读,则不由陷入对正义问题的深深迷惘中。
其实,正义之道实乃“非常之道”,它介于规范与总在“可道”与“不可道”之间颠簸翻转。动机之间,
其所以“非常”,是因为正义之道关乎人类社会的根缺乏正义基础和正义秩序的社会不可想像。其基,
所以“可道”,不单是因为人们始终确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们始终抱有正义的期待,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正义总有其“不可道”之处。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可在看来,正义是在对破坏人们之间的正常的、成为惯例的关系的非正义行为的反映中被逐步意识到的,人们把破坏惯例的行为叫做非正义的,而符合惯例的行为被认为是正义的。正义体现出人们纠正非正义现象、恢复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努力。因此,正义来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性要求。如果没有人们在社会中的相互交往以及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的摩擦、碰撞,人们就不可能产生正义、不正义的观念。准确地说,对正义的需要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大凡有人群存在和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会产生正义的观念和要求,所以,社会的诞生就是正义问题的起源。
那么,正义是什么呢?古希腊初期,正义观念主要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道德准则,它源于人们在共同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对不公的社会关系进行的平衡和调节活动。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作做自己的事而不兼作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说“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在乌尔比安看来:“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3
。可见,正义在古希
腊罗马时代就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概念。到了启蒙时代,很多思想家认为正义是自然法的体现,按照自然法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按照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只要符合自然法,就是符合正义的。但问题是,思想家们对自然法本身到底是什么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于正义又成了一个无法说明的概念。至近代,
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出现而导致社会贫富差别加剧,使得正义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霍布斯认为正义的目的是和平。密尔认为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惟一标准是功利。康德则明确地把正义界定为自由。在当代,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但他的“正义论”讲的只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即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社会权利的问题。诺齐克指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这么多回答206
《圣经·新约》中这一训诫却变成了“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究竟何为正义?笔者认为正义最本质的特性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人类发展的目的。这一准则实是社会维系的基础,是人类心目中建立且一直守卫的防止人类社会走向不正义的一块精神领地。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要停止对它的守卫和追寻,要一直沿着这样一条正义的路走下去。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绝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三、什么是法律正义
在法与正义之间,有一种人们似乎耳熟能详却又未必真知其究的法律正义。法学家们一直未曾忽略且一直追寻和捍卫着法律正义。只是在辨析和诠释法律正义时,
我们所能得到的答案仍然像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
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态……。”4
特别是在当代,法律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关于其正义的思考则更为复杂和令人困惑。
前期的柏拉图理想化地认为,要实现正义,美德是本,法律是末,但现实使后期的柏拉图痛苦地认识到,必须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更重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法来实现正义,他最先明确论及了法律正义的概念,把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指出法律正义是人们自己制定和规范的正义。西塞罗则认为不合正义的法律是无效的。罗马法学家们通过法律把正义具体化,一遍又一遍地阐述着法学的灵魂是正义的理念。当凯尔苏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时),这里正义的表现形式已不再是哲学的和道德的,而是政治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