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法律的。
到了中世纪,关于法与正义的思考仍未间断,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霍布斯建构的法与正义的关联是:“正义源于性”
自然法-主权者必须正义-法律由主权当局制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康德的正义概念的范围,是既包容道德上的正义又包容法律上的正义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只要能为君主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就实现了法的目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正义的。从先哲们的思考中,我们看到,法与正义的关联由来已久,法体现了一定的正义要求,法一种性状。尽管如此,国内法学界一致认为法律正法的形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法义包括两方面:
律的形式正义,是指在形式上合法而产生的正义,其是在法律内部就能发现标准是通过就法律而法律,
的。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在实质上合其标准来理-合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自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法的实质正义是法的正义的核心内容,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我们似乎已经明白是社会、是人类生活产生了对于正义的需要,赋予了法律以正义的精神。千百年来,人们从未停止对正义的孜孜追求,正是源于正义最终须以正义为依归,而正义也必须由法来捍卫和实现。
周旺生先生认为“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
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
法律正义的主
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引导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便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张恒山先生则认为,人们所企图解释的法律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一种状态和性质。法的本体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
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
给予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求的性状。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两位先生对法律正义作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界定,一种认为法律正义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正义是法本身的
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需求,是人类安身立命的依托。我们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正义的社会和人类,所以我们不能停止对正义的追寻和向往。
参考文献:
[1][奥]凯尔森.什么是正义[M].当代西方法学思潮[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2]李德顺.“价值”与“人的价值”辨析[J].天津社会科学,1999,(6).
[3][6][13]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孙国华.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5.[5]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7][希]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
[8]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商务印书馆,1982.[9]王振东.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1]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J].政治论坛,2003.(3).
[14]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