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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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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每周一法”栏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立法意义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遏制保险销售误 导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讲, 了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及其信息披露规定,明明白白投保,对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隐含的风险也不同:分红保险的分红 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 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 可能不会派发红利。投资连接保险有费用扣除情况,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 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测算是基于公司精算假 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盈利或出现亏损。万能保险有费用扣除情况,投 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 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办法》 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了保险 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例如, 在销售环节,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 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上述规定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 产品。在售后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 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回访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 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在持续披露环节,除分别规定分红、投 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披露规则外,对于万能、投连等灵活缴费类产品,还特别规定当保单期 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催告义务。总体来 看,《办法》的许多规定都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的角度出发,体现了保护投保 人利益的特点。

新型产品和信息披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 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信息披

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 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 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投保提示书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 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 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 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 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 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 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 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 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 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新单回访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 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 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 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 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 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 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 管期

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 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应当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 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 一致。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 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 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 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 的信息披露材料。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选择权赋与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 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 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 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 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 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 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 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 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产品说明书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 担。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 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

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超过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 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须注明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 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告知和公告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 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 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 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 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 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

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 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报告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 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 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 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 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 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 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 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回访

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 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 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 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 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 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产品说明书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 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 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

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 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 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 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告知和报告

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保险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 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保险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 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 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 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 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缴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回访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 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 期享有的权利

;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 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 额;(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产品说明书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 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 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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