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38-0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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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2012年10月17日发布 2012年11月1日实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3、职责
3.1 EHS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负责联系外部检测机构。 3.2 公司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规定。 4、程序
4.1、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2、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3)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
4.3、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4、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5、根据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4.6、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各自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4.7、检测人员发现有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应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浓度的规定范围之内。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