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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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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建立------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假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条 公休假和法定休假。

(一)本行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假。

(二)法定休假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假日。法定休假的天数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营业机构的公休假和法定休假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实行轮休和调休制度,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四)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年休假

(一)本行工龄满5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1、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

3、工龄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4天;

4、工龄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二)员工休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提前。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2、当年休产假15天以上的;

- 1 -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期限的;

4、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5、累计旷工在3日(含3日)以上者;

6、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

7、上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8、出国探亲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9、当年疗养时间达到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

(四)休假期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假期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原则上当年一次休完,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但不得与下一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员工探望长期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配偶和父母享受的假期。

1、探亲配偶假

凡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每年30天,且必须在当年使用,不得提前或后移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亲配偶假:

(1)夫妻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

(2)配偶因无固定职业等原因,实际已与员工常年住在一起的;

(3)员工因出差、学习、开会等原因和配偶同住30天以上的;

(4)员工到配偶所在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达30天以上的。

- 2 -

2、探望父母假

凡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天以上的(交通工具以为火车为准)可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包括离异或丧偶等)每年一次,假期最长不超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从结婚之日向后推算)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1)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不论居住何处,只要有一人户口与其在一起的;

(2)实际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

(3)女员工到父母住地生育,与父母一起居住20天以上的。

(二)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在上半年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五)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可以报销。

第六条 婚假

(一)凡达到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员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享受婚假。

(二)结婚时双方在同一地的婚假假期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 - 3 -

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

(三)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生育假

(一)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产前可休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凡在产期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另增加产假30天。

(二)男员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看护假。看护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看护假7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经医院证明,可休产假15天;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经医院证明,可休产假42天。

(四)已婚已育女员工进行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假期。

(五)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条 丧假

(一)员工的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休丧假3天,如亲属在外地死亡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因公负伤必须治疗、休养的,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医务证明,可申请病假。

(二)病假的医疗期限及计算方法以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规为 - 4 -

准。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个月以内的享受原工资。 超过一个月,第二个月起按工龄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5%;

(2)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5%;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5%。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五)试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1个月,相应延长试用(见习)期。

第十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可抵算年休假。

(三)事假抵算年休假后,超出部分按天扣发工资

第三章 休假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员工休假前,必须办理休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 员工休假,按《-----银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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