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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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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2009-03-30 15:26:04)

标签:杂谈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作者: 发表时间:2009-1-28

(一)成立年限: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最好是成立已满3年,如成立只有一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中,其成长性指标零分。

(二)核心知识产权: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在实际认定过程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6项以上,如软件著作权6至8份。

(三)技术产品(服务)范围:企业所拥有技术产品(服务)的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8大领域的子项范围;

(四)科研力量: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研发费指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三年之和的平均值):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收入指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最近三年收入额呈递增状态;

(七)企业资产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公司资产总额没有具体要求,但公司资产总额最好每年呈递增状态;

(八)企业组织管理水平:(a)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b)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c)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d)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e)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发表时间:2009-1-28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有效期内,其税收优惠没有年限限制。

原具体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过本次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可选择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4)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4)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作者: 发表时间:2009-1-28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由企业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作者: 发表时间:2009-1-28

1.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首先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我评价表下载)。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进行注册登记。

2.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下载离线申请填写工具,填写完毕后上传至系统,并按科委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c)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d)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审计报告);

(e)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能提供创新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f)其他补充材料,如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合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等。

4.高新认定机构审查与认定

(a)认定机构收到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由专家对技术情况进行评定。

(b)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北京地区约为一个月时间。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在公示中如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过程中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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