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被保障对象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社保卡等复印件各一份;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还要提供学校证明原件。
2、书面委托书:父母双方查找到本人的前提下,应出具由父母双方签名的委托书;父母一方查找到本人的,或父母离婚,应出具由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签名的委托书;父母双方均查找不到或失踪(宣告失踪)的,应由实际照料人(单位)出具其本人签名(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或由被保障对象户籍地居(村)委会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3、分别根据“父母当前状况”勾选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具体为:
(1)死亡/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失踪/宣告失踪:提供由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接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本市查找的情况说明(查找时间距材料提交时间已有6个月及以上)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父母双方不能同时勾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此类对象视为孤
儿,已得到相关生活保障。
(3)查找不到:无法提供父、母信息的,提供由街镇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完成的至少有3名较为熟悉被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证明人签名的询问记录(其中1名须为居(村)委工作人员)。
(4)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提供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5)重残: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智力残疾三级的残疾人。
(6)重病:根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的相关内容,重病主要包括有,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白血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肾病综合症、地中海贫血、关节病(髋、膝)、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因重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提供三级甲等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近三个月的门急诊病历、收费票据以及申请医疗救助明细。
4、被保障对象近期免冠照片1寸4张。
5、此表一式四份,居(村)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