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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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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中心小学09—10年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制度

1、每期期初,学校制订出财务开支预算。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1)学校坚持校长(法人代表)“一支笔”审签制度,一切开支均由校长负责审批签报;

(2)开支3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由校长签字审批。

(3)开支5000元以上者,原则上需经教代会表决通过。

2、审批程序

(1)300元以内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审批人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3)300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分管财务的同志审批签字(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字),最后由校长审批后报销。

(4)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必须由校长同意,并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并签字(写明事由、就餐人数,日期)。费用由出纳员每月支付一次,并带会附件,发票报销时附件附后。先斩后奏者,一纪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参观),由学校研究确定对象和人数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2)一般不予以报销包车发票,特殊情况(紧急事情)确实需要租车,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和报销租车发票。

3、办公用品添置费的管理

(1)添置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总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置表),总务处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审批权限相应的领导审批,再由总务处实施。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员处登记造册(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再由有关部门、处室或有关人员领走。

4、其他费用

(1)教职工生病住院,学校组织人去看望,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00元,重病住外地医院(河图镇以外)不超过200元。

(2)教职工或教职工直系亲属有丧事,送200元以内的祭礼(含花圈、火炮)。

(3)接待如需用烟、用水等,由校长指派出纳员或办公室同志购买。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年终必须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照价陪偿。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变买,原价值在20元以内的由总务主任把关处理,20元以上100元以内由管后勤的副校长把关处理,超过100元者,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方能报废或变买。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需借用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5、教职工宿舍的公用部分,由学校负责统一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6、新分配或调来我校的教职工,由学校一次性投资修好水、电,门、窗,交给教职工使用。以后需要维修的均由教职工自行负责,如有人员变动,需由学校验收后(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方能办理变动手续。

7、学校其他楼舍等维修,由学校研究后实施。

五、民主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委派。

2、财务监督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财务民主管理小组参与学校重大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六、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报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说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七、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学校的财务,由学校民主管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末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2、专项审计。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由民主管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澄清事实,妥善解决问题。

3、离任审计。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接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关系的连续性质。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为了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山塘中心小学11—12年度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四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配备专职报帐财务人员;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第七条 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班子和职代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市教体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强化资产管理。

一、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执行支出。

二、发生的现金收入须当日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三、严格按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帐户,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及时与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等有关部门核对预算内外资金、往来资金的缴、拨、存情况。

四、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严格控制其额度及收回偿还时间,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六、财务部门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总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并作明细核算。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举债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学校将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一般做到年底无新债。

第十条 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遗漏。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一、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二、学校“一把手”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处(室)、年级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四、学校房屋出租收入和食堂、校园商店等三产承包金收入统一纳入学校帐务,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政。

第十二条 励行节约,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奖金福利的发放。学校全体教职工要增强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要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科学安排好教育经费支出。

一、要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将节约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二、学校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节约”的原则,招待原则上应为工作餐,并尽可能在学校食堂安排接待用餐。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阅卷活动,一律不安排用餐。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包括组织参加的各类活动以及召开会议等用餐费用均须在招待费项目中列支。

三、学校业务招待费实行严格控制,凡需学校招待的,必须请示校长室同意后方可批报。

四、学校的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凡学校预算中没有安排的学校不得安排支出。基建维修工程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在实施前将书面报告市教育局,经批准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定额管理。日常公用经费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执行,专项业务费根据教学需要,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规范奖金、福利的发放,发放总额严格控制年初预算和学校的财力范围内,不巧立名目突破预算,滥发奖金补贴。

六、严格执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审签和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会签制度。学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把住审批关,会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把住报销关。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严格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财经纪律和法规要求,对违反财务规定、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大众中心小学10—11年度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严密财务手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学校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并有预算指标。

四、办理借款

1、借款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员签名须是本人签名,不可代笔。借款单经学校领导审批,并经会计室审核后付款。

2、所有借款一律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属于差旅游费或零星购物的现金借款,应于出差回校或办妥验收手续后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五、购买物品的发票及报销

1、购买物品前要落实经费来源,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要经过校长室的可行性论证。

2、购买时应认真了解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套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从企业取得的购贷发票的内容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发票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发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持有效发票向财务报销时,其发票背面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或签章。

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填写财产登记手续。

5、全校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总务处统一办理。

六、差旅费报销

按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票价、预借差旅费数额等,火车票粘贴前应除去非面额硬纸部分,住宿费及其他合法单据粘贴在报销单背面。经报销人签名,学校领导审批后向会计室办理报销手续。

七、预算

每学期开学后,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各项经费收入情况,并配合校长做好经费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开空头支票。

八、结帐和审计

1、学校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学校要成立结帐小组,清理全期帐目,做到民主理财。

2、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其他事项

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2、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蒲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十、本规则自颁布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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