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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9章)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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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9 The Conclusion of Sales Contracts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一、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的定义 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直接洽谈或函电的形式,就某 项商品的成交条件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交易的过程。 交易磋商是进出口业务的重要环节之一,一项商 品交易业务能否顺利签订合同,主要取决于对贸易 条件磋商的如何。

二、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交易双方在谈判桌上, 面对面地谈判,如举办各种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 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邀请客户来访等;另外还包括国 际长途电话进行交易磋商。 2、书面形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 通信方式来洽商交易。 3、无纸贸易(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即 通过电子数据交易,也就是按照协议,通过具有一定结 构的标准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交易。

4、以行为表达方式。如在拍卖市场进行拍 卖式购进等。 交易磋商的具体内容,就是将来要签订的合 同中的各项条款。它们包括:品质、数量、包 装、价格、保险、支付以及商检、争议索赔、 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 盘和接受。这4个环节是交易的一般程序,但 具体到每一笔交易,并非都要经过这四个环节, 然而,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 基本的环节

三、询盘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指准备购买或出 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 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询盘对于 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交易条件,如品 质、规格、数量等,也可索取样品。 询盘可由买方发出,称为“邀请发盘” (Invitation to make offer), 也可由卖方发出, 称为“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 bid)

实例

由买方发出询盘:请报五菱牌S195柴油机 (配 水泵)500台FOB上海港最低价,六七月份 装船(PLS QUOTE 500 UNITS OF WULING S195 DIESEL ENGINE(WATER PUMP)LOWEST PRICE FOB SHANGHAI PORT JUNE/JULY SHIPMENT)。

由卖方发出询盘:“可供中国东北大米100公吨”

询盘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询盘的质量。也就是通过询盘来促进 该项业务的成交乃至提高公司信用的作用效果。 比如语言上的使用,被询盘的对象的情况等。询 盘虽然对双方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也不是每 笔交易的必经步骤,但是,双方往往在询盘的基 础上经过多次磋商,最后达成交易,如履约双方 发生争议,那么原询盘的内容也成为磋商成交文 件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样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2、注意询盘的数量。询盘虽然可同时向一个

或几个交易对象发出,但不应在某一时期集中对 外询盘,以防止暴露我购买或出售心切。

四、发盘(offer)(一)发盘的定义:又称报盘、报价(quotation)、发价,是 交易的一方欲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向另一方提出买卖该种商品 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和订立合同的一 种表示。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提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 情况下,直接向对方提出,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习惯上称为“卖 方发盘”(selling offer),如由买方提出,习惯上称为“买方 发盘(buying offer)or(bid)” 例如: 卖方发盘:“可供1000打T恤衫,每打45美元,FOB 青岛,5—6月份装运,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买方发盘:“订货,大同煤干态发热量6 900大卡以上/每公 吨,含水分8%以下,80 000公吨,9—10月份装运,每公吨FOB秦 皇岛45美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10日内复到有效。

(二)、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free offer or non—firm offer or quotation)发盘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发盘人是否承担法律 责任,可分为有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 engagement) 和无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两种。习惯上把有约束力的发盘叫做 “实盘”,把无约束力的发盘叫做“虚盘”。 1、实盘的定义:指发盘一般要通过具体内容表 示出发盘人(offeror)有肯定达成交易的意向,一 旦受盘人(offeree)在有效期内无条件地接受发盘 中的交易条件,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双 方均要受合同的约束。

(三)实盘应该具备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 发盘中应该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如不 是向特定人发出,如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 公众散发的商品价格表,就不是发盘,,只 能是一种“邀请发盘”。 2、内容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了货物的数 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规定数量和价格的办法,即为 十分明确。”

实践中,一项有效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意味着该项发盘 必须是完整的(complete), 明确的(clear),无保留的 (final),具体包括以下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 方法。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四)虚盘:是指对发盘人无约束力的发盘。凡是 不具备实盘条件和要求的发盘都是虚盘。例如发 盘的内容不肯定、不明确;或主要交易条件不完 备;或发盘人有保留条件等。

(四)发盘的有效期(validity of offer)发盘的有效期是

指发盘人受发出发盘约束的期限。 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凡是发盘都应该规定有效期。如“发盘有 效至19日我方时间”(offer valid till ninteenth our time) 发盘的有效期也可不做明确的规定或仅做笼统规定,如: “发盘….即复”(offer…reply promptly),这种发盘的 有效期可以理解为“合理时间”以内。何谓“合理时 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其中,交易双方的习 惯、发盘的传达方法和货物的性质是重要的因素。

规定有效期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1、规定最迟送达发盘人的时间,如:“限15日复到有效。 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如“发盘3天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这种规定方式的起讫时间的 计算有下列规定: 电传或传真方式应从发出时刻起算,信函则从信上载明 发信日期,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 起算;如最后一天为发盘人的非营业日而不能送达,则顺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五)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生效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 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 2、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生 效。

我国的合同法关于发盘生效时间的规定采取的是达 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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