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大冶市水利局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会由行政决策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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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主持(以下简称主持单位)。听证会主持人由相关科室、所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和由局主要领导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的科室、所属单位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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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主持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主持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所属单位行政决策方案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