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食堂备案须知
企事业食堂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堂负责人身份证、有效健康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的用途为非住宅用房并注明经营面积。
3、非公司房产还需出具租房协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食堂设备、设施平面示意图。
6、非本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委托时限。 办证地址:南汇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区投资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二楼); 咨询电话:68004220
企事业食堂备案基本卫生要求
1、供应人数10-29人的企事业食堂实行备案制度,适用本要求。
2、经营场所10米范围内不得有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
3、食品处理区至少应包括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其中粗加工场所可在室外,但不得露天,其他场所则必须在室内。
4、粗加工水池至少3只,荤、素、水产品应分池清洗,并标识清楚。
5、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炉灶上方应当安装有效的排油烟设施,使用煤、柴等非清洁能源的,还必须做到柴灶分离。
6、室内的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易排水;墙面铺设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如瓷砖)制成的墙裙。
7、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如纱窗、纱门等)
8、各场所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9、室内至少有1只供餐具清洗消毒的专用水池,餐具清洗消毒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药物、热力或电子消毒柜等方式。
10、室内必须具备供备餐用的防蝇防尘专用设施。
11、必须有留样冰箱,每餐菜肴必须留样,每件留样量100-200克,留样时间24小时,并做好留样登记。
12、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13、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食堂宜创造条件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
14、此要求中未详细说明的,应符合其他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15、本要求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汇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