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申请审批表
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申请审批表
备注: 1.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外地,需附安置地户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户籍
未迁移安置地,需附安置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暂住(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证明等;个体参保人员需另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单位保管(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保管),一份交医保中心存档。
异地安置条件、办理程序、就医管理等见本表背面——《参保异地安置(驻外)人员须知》。
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申请审批表
参保异地安置(驻外)人员须知
一、 申请异地安置(驻外)就医的条件
参保退休人员因生活需要,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含成建制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施工人员、学习进修人员等)。
二、异地安置(驻外)的办理程序 1、单位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安置(驻外),首先由个人向单位申请,按规定填写《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个体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由本人到芜湖市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审批表》。参保人员在安置(驻)地乡镇以上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医院并加盖医院印章,经安置(驻)地医保中心盖章确认。
2、完成上述程序后,单位参保职工将《申请表》、安置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单位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或学习证明)等有效证件资料交单位,由单位集中报芜湖市医保中心核准,发放《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诊证》及相关资料;个体参保人员携带《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医保证历、医保IC卡,报芜湖市医保中心核准后,发放《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诊证》及相关资料。
3、办理时间:
(1)在我市异地安置(驻外)医保政策调整实施前,已经办理异地安置的单位参保人员或者个体参保人员,必须在2008年4月30前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异地安置(驻外)手续。
(2)在我市异地安置(驻外)医保政策调整实施后,新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安置(驻外)手续的,可在参保当月或次月的5日-20日办理异地安置(驻外)手续。已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于每年的12月5日-20日,按上述程序办理次年安置(驻)地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手续。
4、异地安置(驻外)变更实行年审制。异地安置(驻外)手续办理后当年内不得变更。安置(驻)地或定点医疗机构需作变更的,必须于每年的12月5日-20日,按上述程序办理次年安置(驻)地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手续。安置(驻)地或定点医疗机构不作变更的,毋需每年办理。
三、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医管理
1、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异地安置(驻外)人员按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安置(驻)地乡镇以上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医院,经芜湖市医保中心批准后,作为其定点就诊医院。
2、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院条件限制,确需转往安置(驻)地以外的医院治疗的,必须由所选安置(驻)地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将转院证明传真或电话报芜湖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转外。转往医院必须是三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急诊可先转院,但必须于转院后5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3、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回芜看病,必须持医保证历和医保IC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医疗待遇
1、办理异地安置(驻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安置(驻)地选定的医疗机构或持医保IC卡在芜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在芜居住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即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和25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再增加20%的个人支付比例。
2、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在安置(驻)地转外就医与在芜居住参保人员转外就医享受同等待遇。即转外就医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3、因急诊在其他公办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20%后,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4、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的医保IC卡不再冻结,个人帐户剩余资金不再核拨给个人。异地安置(驻外)人员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安置(驻)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超过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以外的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五、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芜湖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发生医保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为,一经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除追回被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情节轻重停止其1-3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诊证》、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经治医院电脑打印加盖出入院管理科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费用清单的医疗费用金额要与发票金额相符)、没有条件的乡镇医院需提供住院医嘱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
2、办理25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诊证》、《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卡》、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就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处方、医药费发票。
3、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异地安置(驻外)人员就诊证》、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就诊病历、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处方、医药费发票。
委托他人办理报销,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代理人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上述证件资料不全的,不能办理报销。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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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安置(驻外)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按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报销时间及地址:市医保中心于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当年的医疗费用报销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报销。地址:芜湖市渡春路13号,市劳动保障大楼一楼医保服务大厅。咨询联系电话:0553-12333 0553- 38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