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 (分红型)契约核保实务介绍(险种代码457)
安徽省业务管理中心契约部 2011年5月
销售时间、发行背景 5月1日起合肥试点 新鸿泰升级版 应对监管变化,确保未成年人业务有效
开展
目录1投保规则及保险责任 新契约-单证填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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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规则
一 、 投 保 规 则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五年、六年、十年、十五年,届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投保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保本保险。
CBPS8版险种及交费期间定义表
险种 代码
险种名称
保险期类型
保险期
缴费期类 型
缴费期
备注(实务提 醒)
457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 全保险(分红型)
多少年
1年,3年,5年,10年(交费方式 为趸交和期交两种,若交费方式 为趸交,保险期间为5年、6年、 保险期间届满 10年三种;若交费方式为期交时, 时被保险人的 5年,6年, 多少年 分以下几种情况:1.保险期间为6 年龄不得超过 10年,15年 年、10年,交费期间为3年;2.保 八十五周岁 险期间为10年,交费期间为5年; 3.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交费 期间为10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
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 者的较大值: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 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 年度数。
与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对比: 新鸿泰金典版:投保范围:30天以上至75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5年、6年、10年、15年,期满不得超过8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3年、5年、10年)
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和后给 付保险金计算方式不同)
新鸿泰两全:投保范围:30天以上至75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5年、6年、10年 交费方式:趸交和年交(10年) 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二、新契约相关实务1、投保时需填写的单证 (1)4月1日后成年人投保可填写旧版《代理机构专用投 保单》(单证代码1086),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只能填写 新版《代理机构专用投保单》(单证代码1086)。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单证代码1159),并签 字确认。 (3)公司销售人员需填写《销售人员报告书》。 (4)被保人2周岁以下(含)填写婴幼儿健康状况补充问 卷及健康证明。
2、投保单出单规则 从5月1日起至适当时间,“新鸿泰金典版” 只支持公司出单的销售模式。如有产品销售 策略方面的调整,总公司会另文通知。
三、核保规则1.该险种定义为不计风险型,风险保额为0;
2.未成年人投保,如果年满18周岁时计算该单险 种累计满期赔付额与累计满期保费之差>300万 元,需按体检5标准体检、生调、提供财务资料 后上报总公司;
三、核保规则3. 被保险人单险种累计满期赔付额与累计满期 保费之差>300万元,不得在中介代理机构实时 出单。如附加其他险种投保,还需同时遵循附加 险的核保规则;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不计风险型险种核保规则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