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本与2011年版本修改对比
2010年版本
P43:2H312051 掌握消防工程的验收程序
第一段、 第二段改为: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1、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 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要求掌握: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010版本P149: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改为: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进行。
(一)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内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及感官质量。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⑴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⑵ 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二)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三)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
程质量应全部为合格;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