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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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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一、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初步设计说明文件除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外,尚应包含以下专门篇章,相关内容应在图纸文件中予以准确表达:

(一)无障碍设计篇章;

(二)建筑节能篇章;

(三)环境保护篇章;

(四)卫生防疫篇章;

(五)人防篇章。

(六)消防篇章

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节地、节水的原则。各专业除应满足《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外,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地勘专业

1、勘察单位提供的抗浮水位应明确该水位的选取标准;

2、应对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做出评价;

3、对地基基础方案、基坑工程方案及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建议及依据;

4、初步判断地下水及地基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二)总平面

1、总平面图中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列出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2、在总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与周边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有害场所的距离;

3、在总平面图中应明确标示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注明尺寸;

4、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明确日照计算结论;

5、应明确减少室外硬地面积及自然补充地下水的措施;

6、已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应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交通组织;对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设计出入口及配建停车位。

(三)建筑专业

1、平面图中各单体建筑及其功能空间的名称(用途或性质)应明确标示且

符合规范要求(如规范有面积要求,应标注面积),不得模糊描述或使用不规范的名称;住宅各户型中各房间应标明定位尺寸、使用面积;

2、地下机动车库应按标准标注停车位并编号,画出车行流线;

3、初步设计说明应详细阐明建筑体型及空间设计构思(包括建筑周边环境、该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情况),立面图中应明确外立面色彩、材质及规格、室外立面设备、管线的掩蔽措施;

4、在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彩色效果图。效果图应含小区鸟瞰图、临主要街道透视图、立面渲染图等。效果图应真实、准确地表示建筑面貌及装饰材质,并辅以文字说明,建筑各部分色彩应按《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或《常用建筑色》(02J503-1)准确标注色相、明度和彩度;透视图背景应为周边环境实景;不得在效果图上表示广告。

(四)结构专业

1、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说明不规则的类型、程度、数量、采取的补充计算分析手段、计算分析结果的主要控制指标及针对薄弱部位采取的主要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

2、地下水位较高的建筑应明确抗浮设计水位高度及抗浮结构构件形式;

3、初步设计说明中应提供前三个振型的结构基本周期及平动扭转系数、周期比、侧刚比、刚重比、剪重比、位移角、位移比、有效质量系数、层间受剪承

载力比值、转换层上下楼层结构侧向刚度比、墙柱最大轴压比及墙柱分别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主要计算结果。

(五)给水排水专业

1、根据建筑不同的使用性质,设计依据中应相应增加《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2、室外排水必须按雨、污水分流要求设计,分别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或将雨水、中水进行其他合理利用。

3、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或相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方能和生活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特殊污水和废水应按相应规定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4、化粪池或相关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在项目建设区域内对城市及街道影响最小的位置;

5、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并实地考察项目所在地给水、排水接口位置、标高,并尽量将给水、排水管接于规划待建道路上,避免重复破路;

6、在多、高层建筑中,当市政供水压力能够满足全部或部分楼层的使用要求时,应对该全部或部分楼层直接采用市政供水;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对该部分楼层设置开式低位储水池(箱)或吸水井、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管道;

7、商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开计量;

8、住宅项目人工景观水体应说明补充用水来源;

9、供水设施必须符合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和要求,给、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鼓励采用中水回用及雨水回用措施;

10、住宅给水应按“一户一表”设计,并做到计量出户。

(六)建筑电气专业

1、建筑防雷

根据建筑不同的使用性质,设计依据中应相应增加: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3)《电子计算机机房技术规范》(GB50174-93);

(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应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确定建筑防雷类别。

2、有线电视系统

设计依据应增加: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

(2)《有线电视网络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2005;

有线电视系统初步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有线电视系统图、系统设计说明、网络分配图、材料表。

四、无障碍设计篇章

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列出所涉及无障碍设计各部分的内容并明确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无障碍入口、无障碍卫生间或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住房等。

五、建筑节能篇章

(一)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5027-2002;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6、《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

8、其他相关节能设计规定。

(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在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中应载明

相关设计内容:

1、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单体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以及相应外门窗的选型、传热系数及技术措施,公共建筑单体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遮阳系数以及相应外门窗的选型、传热系数及技术措施,并列出各指标计算过程;

2、各单体建筑围护结构热阻、地下室外墙及公共建筑地面各部分构造措施、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并列出计算过程;

3、居住建筑中户门、阳台门、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的保温隔热措施与热工性能;

4、给水排水、建筑电气、采暖通风、热能动力等各专业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5、对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进行说明。

六、环境保护篇章

(一)根据各类建筑的使用性质,其相关设计依据如下:

1、《城市区域环境震动标准》(GB10070-1998);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69-1993);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7、《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8、其他相关环保文件。

(二)噪声污染源及防治措施

运营期主要噪声污染源(如:柴油发电机、水泵机组、送排风系统、中央空调冷热机组或冷却塔等)的布置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污(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污(废)水产生来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转运站的垃圾渗滤液、建设项目内汽车维修维护、洗车废水、餐饮业含油废水、美容美发化学污染废水等),排放去向、排放量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四)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废气污染源(柴油发电机尾气、餐饮业油烟、锅炉废气等)的位置、废气数量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日产生量,收集、储存方式、处置方法及去向。

七、卫生防疫篇章

(一)根据各类建筑的使用性质,其相关设计依据如下:

1、《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2、《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3、《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

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室内空气质量卫生标准》(GB/T18883-2002);

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B17051—1997);

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13、其他相关卫生防疫文件。

(二)建设项目中如有餐饮、茶肆、美容美发等内容,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说明中载明具体的卫生措施,并在图纸文件中明确表示。

八、人防篇章

(一)设计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文件[2003]8号);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其他相关人防文件。

(二)应对所涉及的人防地下室所处位置、建筑面积、战时功能、掩蔽能力、防护等级、防化等级、防护分区、出入口设置、主要荷载、水风电设计概况等作出说明。

(三)若人防工程由其他设计院联合设计,应明确专业设计院名称、申明初步设计文件见专门设计院设计文件,并说明主体设计院在那些方面作配合工作。

(四)如没有设计人防工程,应在本章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人防工程图纸应含各专业平面图。

1、建筑平面图中应表达出防护与非防护区、防护分区、出入口设置、风机房设置、战时卫生间位置、平战转换措施等;

2、结构平面图应表达出防护墙、板设置位置、厚度等情况;

3、水电风平面图应表达出设计基本情况。

九、消防篇章

(一)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7、《汽车加油加气站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16-2002);

8、国家建筑技术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内容;

9、其他相关消防文件。

(二)消防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在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中载明相关设计计算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说明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出口分布、消防疏散距离、消防疏散宽度、消防电梯设置等控制指标;

2、地下车库顶板位于主体以外部分应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及登高操作荷载;

3、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计;

4、防烟、排烟设计;

5、火灾报警设施和消防控制室设计;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的防暴设计;

8、其它需要核查的内容。

十、本要求所列设计依据均为现行适用版本。在设计过程中如有新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实施,应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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