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举报核查处置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对举报重大动物疫情核查工作的通知》、《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市畜牧局通过公告牌向社会公布全市非洲猪瘟举报电话。疫情举报电话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做好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的接收、记录和上报。
三、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非洲猪瘟疫情进行核查,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署名举报和线索清楚的举报必须进行核查。
四、对举报的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分级核查制度。市、县(区)接到举报电话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统计畜牧局进行核查。市畜牧局接到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2小时内指派市畜牧核查,必要时直接进行核查。
五、市畜牧局接到举报和指派后,应当在12小时内派两名以上兽医师到现场核查。对每一起举报的疫情,都要立即派人进行核实,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对于经核查确认的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和逐级及时上报。
六、承担核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向指派核查任务的相关部门书面报告核查结果,署名举报应将核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接到疫情举报电话时,有关人员应当做好疫情举报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举报电话记录、信件等要妥善保存;在核查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处理结果要归档备案。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注意保密。
七、对非洲猪瘟疫情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