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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房产纠纷十大焦点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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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房产纠纷十大焦点解读

司法实践中,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

分割的焦点。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婚姻房产纠纷

问题作出了新解释。

十大焦点 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十大焦点 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 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一、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 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 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 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解读 案例

【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 分别所有的除外。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 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 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 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 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夫妻双方在共有 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 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 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 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 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 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 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 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 治疗但小陶念

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 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 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二、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 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 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案例

【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 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 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 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 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 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 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 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 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 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 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 小赵个人财产。

三、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

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 案例

【律师解读】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 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 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 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 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 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

才能生效, 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 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 注意。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 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 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 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 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 效吗?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 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

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 案例

【律师解读】 在我们国家,儿女结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 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 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 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 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 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 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 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 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 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 权益。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

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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