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自检记录
自检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 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 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 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第十条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
、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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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 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 并妥善保存、 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 量缺陷再次发生。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 第十一条 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 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 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 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 第十二条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 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 第十三条 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质量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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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 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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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 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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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 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
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 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 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 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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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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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的指定人员。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 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 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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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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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 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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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 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 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 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 要调整培训内容。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 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 第二十三条 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 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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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
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 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 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 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第二十四条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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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 从 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 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 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 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 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 第二十六条 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 存。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 第二十七条 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 还应当有相关法规、 行政部 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 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
成污染的风险。 行政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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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 第三十条 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 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 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 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 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和设备表面。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 第三十八条 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 作和维护。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 第三十九条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 第四十条 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 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 设备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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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 第四十二条 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第四十三条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 料、产品造成污染。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应当
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 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 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 品 (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 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 , 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 第四十六条 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 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 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 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 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 和设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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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 、 、 经过净化处理; (六)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 第四十七条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 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 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 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 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 第四十八条 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 、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 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 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 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 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各种管道、照
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 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 第五十一条 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 设备部 设备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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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 便于清洁。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设备部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 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设备部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 风险。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 设备部
第五十七条
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 产品。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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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 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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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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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 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 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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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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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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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 第六十三条 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 第六十四条 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 及记录的保存。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
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 关要求。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设备部 设备部 设备部 设备部 设备部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 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设备部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 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 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 设备部 设备部
第七十一条
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设备部 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 设备部 设备部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操作记录。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 第七十四条 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 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 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 当有相应的记录。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 产。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 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 第八十四条 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 洁
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 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 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 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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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 第八十六条 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 格和批号等。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格、批号) ;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 醒目的状态标识。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 第九十条 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 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 第九十一条 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 第九十二条 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 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 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 第九十五条 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 记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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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 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 第九十八
条 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 避免死角、盲管。 纯化水、 注射用水的制备、 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 70℃以上保温循环。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 第一百零一条 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 规程处理。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 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 准后方可采购。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 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 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 供应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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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 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 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 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 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
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 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仓库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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