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员工职位等级工资制度
某集团公司员工职位等级工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资政策 (集团)公司的工资报酬制度,是建立在下列政策基础之上的:
1.工资报酬依据按职位等级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由部门经理来确定职位等级。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并保存职位等级工资制,即职位等级工资制加工龄工资制。
3.与人事考核制度紧密挂钩,促进考核与晋升目标的实现。
4.鼓励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在工作中增长才干、脱颖而出、后来居上,增强报酬机制的激励作用。
第二条 实施对象 本套工资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不包括短期员工(临时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对于公司的专职及兼职顾问专家,其工资报酬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于集团公司中经营者和董事成员,其收入采用协议的形式。
第五条 工资报酬结构 工资报酬结构如表1所示:
第六条 工资报酬比例 工资报酬结构中,以职位等级工资为主,奖金奖励为辅,工资、奖金的大体比例为6:4。
第二章 职位等级工资
第七条 职位等级工资结构 职位等级工资制采用直上型结构,其特点是将公司正式员工的职位分为四个等级,即职位一级、职位二级、职位三级、职位四级。随职位等级的上升,工资差距相应拉大。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
某集团公司员工职位等级工资制度
部门经理每月的职位工资为1100元;副经理职位工资为1000元。
第八条 职位等级的确认 员工的职位等级,由部门经理根据部门的业务,按照定岗、定编的原则,确定职位等级的比例数,再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能力初步确认各员工的职位等级,并汇总到人力资源部。再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整个公司的情况予以统筹考虑,最后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各员工的职位等级。
第九条 初任职位等级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统一按照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实习级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根据所在部门确定的职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条 新招聘员工职位等级工资的确定 从集团内部招聘的新进员工,直接套用其所在职位等级系列的工资。从社会招聘或由外单位调入的员工,不考虑其原工资水平,在试用期内统一按照实习级确定报酬标准,试用期结束后,再套用其所在职位等级系列的工资。
第十一条 初任职位等级的认定时间 从高等院校和社会招聘的新员工在正式进入(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暂定试用期职能资格等级,其中,本科生(及以下)试用期为三个月,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社会招聘人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后再正式确认初任职能资格等级;研究生和从集团内部招聘的新员工,无试用期,直接进入其所在职位等级系列。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调整 员工的工资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员工考核连续两年为A等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营绩效和工资总额承受情况予以适当上调。员工一年内考核不合格者,其职位下调一级,工资标准亦相应下调。对处于职位三级的员工,如果一年内考核不合格,工资标准按实习岗实施,连续两年内考核不合格者,则按待岗处理,工资标准亦相应下调。员工调整到其他部门时,由新进部门的经理重新确定其职位等级系列。
第十三条 部门经理职位等级的确定 部门经理无论是由集团内部提拔的还是从社会招聘的或外单位调入的,一律按照其职位等级系列确定其报酬水平,没有试用期限制。
第十四条 部门经理职位等级调整 部门经理连续两年为A等的,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予以上调。因业绩考核不佳而被调整为普通员工者,则按照员工职位等级系列确定报酬水平。因工作关系调整至其他部门任部门经理者,其职位等级原则上不变。
第三章 奖金
第十五条 员工奖金 各部门统一按照定编人员数量确定奖金总额,再由部门经理根据奖金总额和员工业绩决定每位员工月奖金发放额。实习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奖金发放额一律按照工作业绩确定,不再差别对待。奖金自报到之日的下月起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部门经理津贴 部门经理不发放月奖,每月发放职位津贴,其中部门副经理的职位津贴为500元,部门经理的职位津贴为700元(仅供参考,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依据 个人奖金发放的依据是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完成质量等考核结果以及部门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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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年终奖 公司员工和部门经理每年年终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绩效和个人业绩,平均增发三至四个月的月薪。其中,员工的增发额由部门经理确定,部门经理的增发额由(集团)公司领导确定。对于公司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年终一律只发双薪。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释义 工资报酬的其他部分包括工龄工资、学历职称津贴、交通补贴、医疗津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部分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奶补和托儿补贴。对部门经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电话补贴。
第二十条 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按照司龄和社会工龄分别计算。司龄按每年五元的标准计算,社会工龄按照每年二元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历职称津贴 职称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补贴根据员工居住地到公司距离远近的不同予以发放。具体标准见表4:
第二十三条 医疗津贴随工龄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发放,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四条 有关独补、奶补和托补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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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