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政办发〔2009〕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挑战,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列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保扶名单,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过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项用于为出现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金融机构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还贷周转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市级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为1 亿元。县级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还贷周转金存款利息比照活期存款计息方式,按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利率计算,计入还贷周转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获得金融机构续贷保证,单笔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的市级还贷周转金,必须用于为争取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支持、解决偿还到期贷款时出现的暂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中小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缺口,不得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市级还贷周转金,必须如实提报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到期贷款资料、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续贷保证等资料,真实完整填制还贷周转金申报表。
申请企业应在贷款到期 15 日前,向市财政局提报还贷周转金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 市人民银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归还
第十条 中小企业使用市级还贷周转金不需支付利息或其他费用,不以出资或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与中小企业签订还贷
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还贷周转金使用用途、额度、时限和归还等事项。市财政局根据还贷周转金使用协议签发资金支付凭证,指令中小企业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还贷账户,同时通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专项使用,并协助中小企业办理到期还贷手续。
第十二条 还贷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日,确因特殊原因在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告知市财政局和贷款企业。中小企业必须自续贷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足额归还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保扶名单的县(市、区)属中小企业申请使用市级还贷周转金,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外,必须出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担保函,并由该县(市、区)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监督使用和归还还贷周转金。
第十五条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中小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按照约定对未归还的还贷周转金每日加收 1%的滞纳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担保的逾期未归还的还贷周转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收回。 对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金融机构的政府性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立金融机构贷款到期预报制度、风险企业融资状况报送制度、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制度和政银企融资分析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及时识别、预警和控制企业信用风险,及时预测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需求,科学调度和统筹安排资金周转。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