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题库和答案整理版。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
简答题
1、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期望:希望能通过包括本人整个律师行业的努力,可以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的威信。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2、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3、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3、你在成为职业律师后还会去尝试考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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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5、你如何处理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支烟的问题?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
6、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执业,(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8、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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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二)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9、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六)行政诉讼案件(七)国家赔偿案件(八)群体性诉讼案件
10、如何看念斌案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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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规定。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秩序普遍正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法律价值的实现是统一的。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认真收集证据,如实地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要善于和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11、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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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2、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律师有自身的个人利益,还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肩负着对第三人、其他委托人的义务和职责,这些利益、义务和职责可能会在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时影响律师作出判断的趋势或倾向,从而发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还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由于律师对先行委托人、潜在委托人、第三人承担的职责相互间或者律师的自身利益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某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的影响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13、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微博直播庭审并不新鲜,如今很多法院都已开通微博账户,其内容就包括了庭审直播,被赞为司法开放之举。可是,当律师微博直播庭审遭质疑,争议很快浮现:难道直播庭审的微博,法院发得,律师发不得?各方意见不一,难以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律师在庭审中发微博的权利应当与发言、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一样,在行使前须经法庭许可,反对者则认为律师发微博的权利不属于前述受限的诉讼权利,可直接行使;还有人提出,在法庭程序不公的情况下,律师有权通过微博公开庭审情况,便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但反对方认为,法庭程序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等途径去纠正,律师向外部发送微博的做法不可取。法院担心律师发微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担心法庭程序不公缺乏外部监督,两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官(法院)和律师是合适的发布直播微博的主体吗?两者都不是。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引导诉讼的正常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的陈述、辩论及各方围绕证据开示而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官在法庭上发微博,庭审该如何进行?庭审质量如何保证?直播的微博内容需要像庭审笔录一样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吗?对法院、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况,回应公众或舆论对案件关注的最好方式还是判决,在判决之外发布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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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微博大可不必。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会作何观感?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 2011年12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法官贾奇签发了一份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法庭内使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直播报道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里,法官、法院和律师压根儿就不是这一意见的指导对象,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重要任务是相互配合完成庭审,他们有闲心在庭审中发微博岂不匪夷所思?那么,谁是发布直播庭审微博的恰当主体?答案是专业的媒体从业人员。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法院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庭审的微博直播并不排斥公众发布庭审微博。从实践中看,如果旁听公众要发布直播微博应当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发布非直播庭审的微博,时间最好选在案件结束审理以后或判决结果作出以后,内容也最好限制在发布与法庭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判决结果。其实,如果法院打开大门,让媒体和公众自由地进入法院并观摩庭审,公民在不影响司法活动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可以随意旁听案件审理,直观感受庭审状况,如此一来,法院不必劳心劳力地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律师也不必担心法院的程序不公没人看得见。面对想看就看的庭审活动,微博直播庭审这种事还会引发那么多的争议和关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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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案件,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明知道当事人的要求和想法不现实,或者说胜算的概率很低,但是为了能接到案件,律师不惜夸海口、说大话,甚至不惜请“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同桌吃饭来显示实力,活脱脱一个江湖郎中,总能包治百病,无视一切疑难杂症。这种情况下,律师接了案件后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赌,赌法官愿意办错案件来帮助自己,赌对方当事人一时事实与证据有重大瑕疵或律师出现重大失误。请客、送礼、拉关系,其实主要也是因这类的需要才蔚然成风的。不切实际的诉求促成了不正之风,不正之风又滋养了更多的不切实际的诉求。事实上有多少法官愿意为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前程开玩笑?相信这是不言自明的。很多律师总感觉法官偏袒对方,其实对方律师也是这么想的,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是律师执着于某种结果的利益思维造成的。这种案件往往是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富和国家的审判资源,律师在得到有限的金钱回报的同时,为世界涂上了一层黑色的油墨。很多律师非常乐意办这样的案件,在不断给当事人希望的同时,不断从当事人那里得到办案费、请客费、送礼钱,即使终审判决生效后,依然信誓旦旦地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大旗下继续为当事人申诉,一年、二年、三年。。。不了了之。当事人不懂法律,起码没有律师精通法律,他们不是道德家,也不是圣人,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处理各种事务,从形式到内容往往都有法律上的瑕疵,律师无论在接受咨询还是接受委托时,不是鼓励当事人坚持自己的错误,而是帮助当事人改变他们不切实际的想法,在以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针对具体的案件尽律师最大的努力,用法律和律师的经验、技能、技巧,尽自己的努力来帮助当事人求得最大的利益。这就是与当事人共同成长的过程,律师因办理案件积累了经验,当事人也因为经历了这个案件有了教训和更清晰的目标。因此律师除了精通法律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感悟积累,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世界和社会有个公正的评价,对各行各业以及各行各业中的人都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当然知识渊博是所有律师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谈判以及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律师要求证一件事,即“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法律”,在此基础上帮助设计诉讼请求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或工作方案。针对具体的案件,尤其是复杂的案件,方案是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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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的。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让其自己为自己选择方案。参与就是承诺,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过程的配合与参与,往往就意味着对结果的承诺,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律师也不致陷于被动与难堪。总之,律师办理案件一定要善于求证,在先求证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选择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丢了机会和案件,其实这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也是没有立场的表现。对当事人只要把真善美、假丑恶的道理讲透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和方案的,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天生是坏人,也没有一个人愿意承认自己是坏人,更没有一个人愿意继续做坏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既要有职业的操守,又要有专业的坚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场和使命。
15、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有哪些?你成为执业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
A、学习能力: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律师职业是个专业性、规范性、实务性都很强的职业,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善于学习、坚持学习,随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交往能力:律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不论是开展业务还是办理案件,都离不开广泛的社会交往,这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
C、协调能力:除了应当具备交往能力之外,要想顺利地办理案件,一个律师还要懂得和善于协调各种利害关系。律师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与各种各样的人进行交往,由于这些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性格、需要、目的等,更由于他们与具体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他们的主张、看法、态度就各不相同,律师的工作就是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尽量去说服他人协调多方利益,以便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种协调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D、表达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律师要能说会写。有人说律师是靠嘴皮子吃饭的职业,这话说得虽然有些浅薄,但也反映了这个职业的一个特点,也就是律师必须依靠语言来表达意见和说服别人,能说会道是律师的优势和特长。另外,律师还要会写,因为在办案过程中,要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要求语言准确、精炼、有逻辑性,少了这个功夫,当律师就不能算是合格的了。
E、认知能力:对于律师来讲,认知方面的能力应当是基本能力,这包括记忆力、想象力、理解力和洞察力等,比起其他一些职业,律师需要具备更好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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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力、理解力、洞察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F、创新能力:有人说,律师职业的规范性很强,律师不需要创新,这个观念是不对的。法条这个东西是死的,而生活是丰富而富于变化的,如果只知道因循守旧,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推陈出新,肯定不会成为一个好的律师。因此,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的能力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
16、律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对律师思维方式的要求有何异同?
律师都应具有严谨的思维。在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律事实往往要求事实依据、相关证据支持以及构成要件必须恰当,并且要求符合法律诉讼程序。在诉讼的过程中,有时极有可能因一个小小的错误而导致全盘皆输。因此,律师对于法律思维的运用应当对法律事实进行全面考察,并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或预测,通过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灵活运动并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案件情况较为明确的情形下,更应该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因为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会对整个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律师在进行任何一项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逻辑,注意思维的严谨性。否则,一旦出现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或不严谨,就会给别人造成攻击的机会,致使输掉整个案件。
诉讼业务:律师更加强调敏锐的思维。敏锐的思维,在相当程度上,强调的是律师对把握和运用法律环境机会和风险的敏锐地发觉、评析、规避和化解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要具有敏锐的思维,这对于参与诉讼、仲裁的律师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法律实务中,各种情况瞬息万变,任何一个小的疏忽都可能使人处于被动的局面。同样,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环节,如果能够很好地加以利用,则有可能力挽狂澜,使人扭转乾坤立于不败之地。作为敏锐的思维,关键在于善于抓住捉空间,捕捉时间,把握机会,有抓住有利空间和有利机为我所用的能力。在当前,作为律师必须密切关注国际风云变换、时代变迁、国家大事、社会动态、立法趋势、政策走向、学术争鸣、大众舆情、文化潮流、习俗渊源,同时还应紧密结合对形势的判断分析,有规避风险的意识。而要规避风险,就要反应敏锐,充分认识事物的复杂性,善于并且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努力实现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目的。
非诉讼业务:律师的思维应具有预见性思维的预见性。是对法律人及法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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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的一项特殊要求,尤其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来说更为重要。因为人们所生活的社会情况瞬息万变,而法律文件、法律规范一旦成文,即会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正如成文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等缺陷无法避免,法律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和变数。然而,作为律师,恰恰需要及时地、准确地对可能会出现的一切情况进行预测和判断,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几率降到最低。这种提前预测和防范的思维即预见性思维。预见性思维要求执业律师敢于想常人之所不能想,敢于为常人之所不能为,这也是在律师业务中,非诉业务比诉讼业务中要更具专业性和挑战性的原因,一个律师其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的高低在此处往往更容易见分晓。当然,此种思维的预见性仅是要求律师按照法律的逻辑预见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一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者突发情况,原因很简单,这样的情况属于不抗。
17、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多少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准则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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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8、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19、你认为律师平时专门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为什么?你会如何做?
在书本里学到的理论知识,要到工作中去实践,才能够真正掌握领会。理论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理论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于进一步指导实践的正确的道理,因为它必须经过实践的考验才行。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这是一条真理。
20、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 停业整顿;(四)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案例题
案例一: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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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参考答案:
袁南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
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该四人的行为已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以胁迫的方式强行索要钱物,构成非法拘罪与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袁与其他人在事前并未达成绑架罪的共同故意,虽五人均参与绑架行为,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袁与其他四人并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案例二: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为此他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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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获。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 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要认定入户抢劫,首先,应明确'户'的范围。这里的住所特征同时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其次,入户还须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且以实现违法犯罪为目的。其三,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根据事实和证据,本案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1、本案被抢的主要是商店,从劫得的钱款数额及面额看,三名原审被告人针对的犯罪目标及实际劫得的均是营业款或备用金,不具有入户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2、本案租房为开店,而不是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本案中的商店是经营谋生和生活起居双重功能,并不符合“户”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指私人住宅,其内涵必须是以居住、生活为目的的。本案的芳芳商店外在形式是营业的商店,有一定的公开性,不属“户”的范畴。同时,本案被害人虽居住其中一间,但店主使用该房屋主要目的是经营而非私人生活居住,租房开店不宜认定为“户”。
3、本案商店尚在营业中,被告人以购物进入,不具有非法侵入性,亦不具有与外界相对隔 离的状态,不符合'户'的场所特征。根据事实和证据,本案商店尚在营业中,卷帘门未被 拉上,门亦实际未关闭,且临街而设,为方便居民而随时服务,营业时间亦为不确定的,内 侧卧室是作为看护商店方便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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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顾客向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团购部购买VIP积分卡时,由团购部向该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
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按照公司规定,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财物的职权。
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志成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案发后已退还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赃款赃物合计11万余元。
问题:被告人杨志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参考答案: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两者的共同之处是: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两者的区别之处是: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具体的非法占有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窃取、骗取、直接侵吞等。盗窃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本案中,上诉人杨志成在实施涉案行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利用了身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电脑室人员、易于接触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但其既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也不具有管理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职责,亦不掌握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程序密码,其最终实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实施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而非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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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的发行程序,决定了上诉人杨志成在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顾客购买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卡,必须向该公司团购部购买,由团购部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最后由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可见,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上诉人对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财物根本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的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涉案犯罪行为的基础。
其次,上诉人杨志成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收款机及进销存系统的维护。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该系统的职责,且按照公司规定,亦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仅是利用了自己担任电脑管理人员、易于接触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但该“工作便利”不能直接导致上诉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
第三,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杨志成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本单位的规定,私自破译密码进入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管理系统程序,而后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因此,上诉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进入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管理系统程序,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电脑技术的专长,以非法破译密码的方式侵入该系统程序,继而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
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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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问题: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一、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罪状的规定来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
二、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即属于丧失支付能力的逃匿。然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案例五: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