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A0290S-2015
尚赫几丁质胶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几丁质胶囊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几丁聚糖为主要原料,辅以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经混合、填充、抛光、包装而制成的几丁质胶囊,其保健功能为调节体液免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3519包装用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255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3403甲壳质与壳聚糖
YBH04342011羟丙甲纤维素空心胶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几丁聚糖应是从新鲜海蟹壳中研磨、提炼成乳白色、口感略有海腥味的粉末,其中脱乙酰度含量不小于85%,几丁聚糖应符合SC/T3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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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磷酸二氢钙应符合GB25559的规定。
3.1.3空心胶囊应符合YBH04342011的规定。
3.1.4以上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内容物呈白色至微黄色
滋味、气味口感略有海腥味,无异味
状态硬胶囊内容物粉末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g/100g≤9
灰分,g/100g≤ 5.0
pH(5%浓度)(内容物部分) 6.5-8.5
净含量负偏差,%9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
项目指标
铅(Pb),mg/kg≤ 2.0
总砷(As),mg/kg≤ 1.0
总汞(Hg),mg/kg≤0.3
3.5功能成分
功能成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功能成分
项目指标
脱乙酰度(内容物部分),%≥85
3.6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微生物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菌落总数,CFU/g≤3×104
大肠菌群,MPN/g≤0.92
霉菌和酵母,CFU/g≤50
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
沙门氏菌≤0/25g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7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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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
3.7.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及适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8真实性要求
本品不得添加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的原料以外的物质。
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7405的规定。
3.10产品规格
500mg×30粒/瓶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4.1.1色泽、滋味、气味及状态
打开胶囊,取内容物20g放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4.2理化指标
4.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方法测定。
4.2.2灰分
按GB5009.4规定方法测定。
4.2.3pH值
按SC/T3403规定方法测定。
4.3污染物限量
4.3.1铅
按GB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3.2总砷
按GB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3.3总汞
按GB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4.4功能成分
4.4.1脱乙酰度
按附录A规定方法测定。
4.5微生物限量
4.5.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方法测定。
4.5.2大肠菌群
按GB4789.3MPN计数法测定。
4.5.3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方法检验。
4.5.4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4.5.5沙门氏菌
按GB4789.4规定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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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从成品库中按批进行抽样,每批随机抽取千分之一的样品,最低不得少于500g。
5.2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对产品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pH、脱乙酰度、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5.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材料来源、设备有改变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判定原则
当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微生物指标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允许复验。当其他项目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从原货批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GB16740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包装材料的要求,其中内包装用塑料瓶符合GB4806.7规定,外包装聚乙烯热收缩薄膜符合GB/T13519的规定,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6.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装卸时轻拿经放,防止重压。
6.4贮存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应贮存于常温下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6.5保质期
在上述的规定的条件下,产品始自生产之日起在未开启状态下保质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