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文件
印发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
各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二ΟΟ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
(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
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
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
(三)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
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
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
让。
(五)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
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
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
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
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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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
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
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1——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
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
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十)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
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
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
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十一)房产的处理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
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
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
发工资处理。
(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
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
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
管理。
(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土地处置
(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
用权。
(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
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
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
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
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
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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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
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
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八)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
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十九)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
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五、债务处理
(二十)银行债务处理
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
担原企业的债务。
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
务。
(二十一)其它债务处理
1、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
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
2、在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
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退。
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
(二十二)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
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
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六、职工安置
(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
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
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
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
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
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
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
的支出。
(二十六)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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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
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
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
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七)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
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
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
地政府作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二十八)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社会保险
(二十九)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
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
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
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十)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
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
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
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股权设置
(三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
经营者持大股。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受让方买断,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三十二)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
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
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十三)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
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出售时可按二定
比例配售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
权。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用于还配股款。
(三十四)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
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
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九、基本程序
(三十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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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拟改制时,企业产权持有人应先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
2、拟定实施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
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
权机构审批。
3、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十、政策环境
(三十六)降低企业改革成本
1、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
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
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
告收费标准的1/3收取;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省部分,不再上缴,由地方政府按规定
使用。
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
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省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由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或控股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等收益、中央或地方财政有关补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补助
省属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等,由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省辖市也应建立国有企业改
革专项资金,支付所属企业必要的改革成本。
(三十八)各级政府和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
动做好服务,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有关办法,简化、规范有关办事程序。
(三十九)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做好改制企业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关系、职
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四十)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所
在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河南省 > 中共河南省委员会
【法规名称】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颁布部门】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豫发〔2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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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4-17
【是否有效】 有效
【批准部门】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2003-04-17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日期】
【全文】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豫发〔2003〕6号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二)目标: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力度,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盘活国有资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
(三)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和各企业实际,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同步解决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难点问题;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重在转换机制,搞活企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措施
(四)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规范上市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境内外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以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也可给予优惠政策转让。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及工会组织要联合就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具体意见。
(五)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政府出资兴办或拥有股份的企业按出资额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探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并依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重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等部门负责制订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办法的具体意见。
(七)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壮大企业实力。对于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要用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使企业真正精干主体、集约经营,提高效益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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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妥善处理改制企业的资产、土地、债权问题。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允许将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省市要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九)拓宽劣势企业退出渠道。对于产品无市场、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产质量低劣、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破产关闭,使其尽快退出市场。
(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职工意见。认真落实国家再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继续落实“两个确保”,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同时,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具体办法。
(十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应移交给所在地教育部门,位于中心城市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原则上应于2004年以前实现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企业自办的各类后勤服务机构,应逐步改造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十二)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要逐步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加企业的收益分配,形成按劳动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三、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狠抓落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国有企业改革联系点制度和督促、检查等制度,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克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的做法,破除各种体制性障碍,努力形成各方面理解、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为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五)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十六)省委、省政府成立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