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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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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曹跃矿业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曹跃矿业公司。

第三条 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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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二)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三)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或煤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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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装要求。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接地电阻<5Ω。

(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第六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查。

(五)任何人未经安检、通风部门同意,不得拆卸或监测识别卡。

(六)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专业维护公司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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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并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 ,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专业维护人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管理。

(四)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

(五)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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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设备管理单位和安检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十一条 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通风队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公司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值班领导,调度室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根据考勤需要值班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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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公司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检部依据(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

(五)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

(六)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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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

(八)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

第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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