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第十章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第一节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概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的化学物质。据统计,地球上存在的物质有1200万种,其中,仅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就达60多万种。在现已存在和应用的物质中,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物质就有3万多种,其中以化学工业品居多。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由于危险品运输而造成的世界船舶失事率有上升的趋势,这些海损事故中,火灾和爆炸的事故约占总量的26.7%。同样,装卸作业中也涉及不同的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性等特性,一定的潜在危险。因此,在运输和装卸作业过程中需要加以特别保护,而当它一旦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危险货物在海上货物运输量中约占整个海上货物运输量的一半。由此可见,危险货物从最初的生产者运输到最终的使用者手中的整个流通过程中,船舶和港口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有利于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因此,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目前正被各国广泛采用,其运量也在不断地增长。
船舶从事危险货物的运输在19世纪基本上是禁止的,如英国1875年颁布的《商船法》中规定,商船不准危险运输货物,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的急剧增加,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数量也随着大幅度地增长。为了适应运输的需要,也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各国对海上运输危险货物均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加强了对这类货物的运输管理。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主要是采用立法或采取建议措施的方法加以管理,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章和做法均不一致,这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
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认识到对海上运翰危险货物进行国际管理的必要性,并建议有关这方面的规则应具有国际效力。
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危险货物分类和有关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并建议应作进一步的研究,以便能起草一个国际规则。
1956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递交了一份议案—《危险货物运输》,即橙皮书。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让危险货物在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
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七章中对危险货物运输作了各项有关规定,并提交国际海事组织(IMO)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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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以便制订一个共同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要求1960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予以通过。
1965年,第一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规)颁布。该
规则自始至终都考虑到许多海运国家的惯例和手续,以便使规则尽可能地得到广
泛的接受,该规则由IMO推荐给各国政府。
经过多数海运国家的使用以及相关组织的修订,1982年《国际海上危险货
物运输规则》再版,IMO(第51号建议案)建议各国政府以它作为制订本国规章
的基础。到目前为止,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全面接受了该规则,有些国家部分接受,
有些国家正在考虑接受。
我国是一个海运大国,船舶危险货物运箱量目前已有大幅度的增长,为了有
效地防止危险货物对人员造成伤亡和财产损毁,保证安全运输,近年来,我国对
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日益重视,并把它放在了重要的地位。
我国政府在1954年制订的《船舶装运危险品暂行规则》的基础上,经1959
年,1960年两度修改后,颁布了1962年3月16日起实施的《水上危险品货物运
输规则》。后又经修改,改名为《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并于1972
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内最初使用的“危规”。
1973年,我国加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参与了该国际组织的活动。
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和国际贸易运输的需要,使危险货物在分类、标志、包装、单
证、运输条件等方面与国际上取得一致,我国政府决定1982年10月1日起在国
际航线上(包括港口装卸)开始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从我国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管理角度来看,在内贸运输中执行“国内危规”,
在外贸运输中执行“国际危规”造成了许多人为矛盾。为了使“国内危规”向“国
际危规”靠拢,我国于1996年7月1日正式起用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规)。
新的“水路危规”是根据我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特点和有关要求,参照“国
际危规”中有关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包装等有关规定,还参考了其他国家航
运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而进行制订的,规则将对危险货物运翰中的
各个环节和所采用的不同运输方式(如集装箱、滚装船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
定。
在执行新的“水路危规”时,还有配套使用《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
和《危险货物医疗急救指南》。
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分类
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的性质,在运输、装卸和保管过
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物质或物品,统称为危险
货物。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即爆炸品、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物质(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的(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
杂类危险物质。
一、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以及为产生爆炸或烟火效果而制造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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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物品。
所谓爆炸性物质是指通过其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
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某一固态、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爆炸品按其危险性,又分为五类:
1.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即实际上同时影响全部货物的爆炸)的物质和
物品;
1.2项:具有喷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或者兼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
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具有整体操作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爆炸品的危险特性主要有爆炸性、燃烧性、毒性或窒息性。
爆炸品如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
况下不会明显增大事故后果,可以认为是“相容的”或“可配装的”。根据这一
标准,本类物质又可分成十二个配装类,用英文字母A-L(不包括I)和S表示,
其相应的配装类类别符号见附录一。
二、第2类—气体
本类包括永久性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不能液化的气体)、液化气体(指在
环境温度下经加压能成为液体的气体)、可溶气休(包括经加压后倍解在溶剂中
的气体)及深度冷却的永久性气体(指在低温下加低压液化的气体)。
气体按其危险性可分为:
2.1项:易燃气体。这类气体自容器中溢出与空气混合,当其浓度达到极限
爆炸时,如被点燃,能引起爆炸及火灾。
2.2项:非易燃气体。这类气体中有的本身不能燃烧,但能助燃,一旦和易
燃物品接触,极易引起火灾;有的非易燃气体有窒息性,若处理不当,会引起人
畜置息。
2.3项:有毒气体。这些气体毒性很强,若吸入人体内,能引起中毒。有些
有毒气体还有易然、腐蚀、氧化等特性。
第2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主要有以下表现:
(1)易燃性和爆炸性一些易燃气体容易燃烧,也易于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
馄合气体。
(2)窒息性、麻醉性和毒性本类气体中除氧气和空气外,若大量溢出,都会
因冲淡空气中氧气的含量而影响人畜正常的呼吸,严重时会因缺氧而窒息。
(3)污染性一些气体对海洋环境有害,被认为是“海洋污染物”。
三、第3类—易燃液体
此类易燃液体包括在闭杯试验61℃(相当于开杯试验65.6℃)以下时放出
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呈悬浮状态固体的液体(如油
漆、清漆等)。
易燃液体按其闪点的大小分为三小项:
3.1项:闭杯闪点低于一18℃的低闪点类液体;
3.2项:闭杯闪点为一18-23℃(不包括23℃)的中闪点类液体;
3.3项:闭杯闪点为23-61℃(包括61℃)的高闪点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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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的危险特性主要有以下表现:
(1)挥发性和易燃性 易燃液体都是含有碳、氢等元素的有机化合物,具有
较强的挥发性,在常温下就易挥发,形成较高的蒸气压。易燃液体及其挥发出来
的蒸气,如遇明火,极易燃烧。易燃液体与强酸或氧化剂接触,反应剧烈,能引
起燃烧和爆炸。
(2)爆炸性 当易燃液体挥发出的燕气与空气混合,达到姆炸极限时,遇明
火会引起爆炸。
(3)麻醉性和毒害性 易燃液体的蒸气,大都有麻醉作用,如长时间吸人乙
醚蒸气会引起麻醉,失去知觉。深度麻醉或长时间麻醉可能死亡。
(4)易积聚静电性 大部分易燃液体的绝缘性能都很高,而电阻率大的液体
一定能呈现带电现象。
(5)污染性 一些易燃液体被认为是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海洋污染物。
四、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然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
本类是指除了划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情况下易于燃烧或者可能引起火灾
的物质。本类在“国际危规”中,可分为以下三小项:
4.1项:易燃固体
具有易被外部火源(如火星和火焰)点燃的固体和易于燃烧、助燃或通过摩
擦引起燃烧的固体以及能自发反应的物质。本类物质包括浸湿的爆炸品。
易燃固体的危险特性:易燃固体燃点低,对热、摩擦、撞击及强氧化剂作用
较为敏感,易于被外部火源所点燃,燃烧迅速。
4.2项:易自燃物质
具有易于自行发热和燃烧的固体或液体。本类物质包括引火物质(与空气接
触在5 min内即可着火)和自然发热物质。
易自燃物质的危险特性:本类物质无论是固体还是液体都具有自燃点低、发
热以及着火的共同特征。这类物质自燃点低,受外界热源的影响或本身发生生。
化学变化热量积聚而使其温度升高引起燃烧。
4.3项:遇湿危险物质
即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或液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气体易自燃。
遇湿危险物质的特性:本类物质遇水发生剧烈的反应,放出易燃气体并产生
一定热量。当热量使该气体的温度达到燃点时或遇到明火时会立即燃烧甚至爆
炸。
五、第5类——氧化物质(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物质
氧化物质是一种化学性质比较活泼的、在无机化合物中含有高价态原子结
构的物质,其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
5.2类:有机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其物质分子结构极不稳定、易
于分解的物质。
氧化物质具有以下的危险特性:
(1)在一定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放出氧气,增加了与其接触的可燃物发
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剧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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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氧化剂与可燃物质,诸如糖、面粉、食油、矿物油等混合易于点燃,
有时甚至因摩擦或碰撞而着火。混合物能剧烈燃烧并导致爆炸。
(3)大多数氧化剂和液体酸类会发生剧烈反应,散发有毒气体。
(4)有些氧化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或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
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特性:具有强氧化性,对摩擦、碰撞或热都极为不稳
定,易于自行分解,并放出易燃气体。受外界作用或反应时释放大量热量,迅速
燃烧;燃烧又产生更高的热量,形成爆炸性反应或分解。有机过载化物还具有腐
蚀性和一定的毒性或能分解放出有毒气体,对人员有毒害作用。
六、第6类——有毒(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有毒(毒性)的物质。它是指被吞咽、吸人或与皮肤接触易于造
成死亡、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有毒物质的危险特性:几乎所有的有毒的物质遇火或受热分解时会散发出
毒性气体;有些有毒的物质还具有易燃性;很多本类物质被认为是海洋污染物。
有毒物质毒性大小的衡量指标:
(1)致死剂量,用符号LD100或 LD50表示;
(2)致死浓度,用符号LC100或LC50表示。
根据毒性的危险程度,有毒的物质的包装可分为三个类别:
包装类1:呈现剧毒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包装类2:呈现严重性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包装类3:呈现较低毒性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6.2项:感染性物质是指含有微生物或它们的毒免会引起或有可能引起人或动
物疾病的物质。
感染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对人体或动物都有危害性的影响。
七、第7类——放射性物质
本类包括自发地放射出大量放射线,其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kBp/kg)大于
70 kBp/kg的物质。
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有a射线、β射线、γ射线及中子流等四种。所有的
放射性物质都因其放射出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看不见的射线而具有或大或小的危
险性。
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放射性物质放出射线量的大小用放射
性活度、放射性比活度、辐射水平〔单位为msv/h(毫希沃特了小时)〕、运输指
数(TI)来衡量。
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必须对运输指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常规运输条件下,
运输工具外部表面任何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抄获2 msv/h,并且距其2m处不得超
过0.1 msv/h。装在单一运输工具上的包件、集合包装、罐柜和货物集装箱的总
数在该运输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应不超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护货物
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运输指数限值》表中所规定的数值。
八、第8类—腐蚀性物质
本类包括在其原态时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能严重伤害生物组织,如从其包装中
漏出也可损坏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的固体或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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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物质的化学性质比较活泼,能与很多金属、有机物及动植物等发生化
学反应,并使其遭到破坏。
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及刺激性,对人体有特别严重
的伤害;对货物、金属、玻璃、陶器、容器、运输工具及其设备造成不同程度的
腐蚀。腐蚀性物质中很多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些能产生或挥发有毒气体而引
起中毒。
九、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具有多种的危险特性,每一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的
特性都载于有关该物质或物品的各个明细表中。
第三节 危险货物品名编号
一、编号的组成
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明危险货物所属的类别、项号
和顺序号。
类别、项号和顺序号根据GB 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GB
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类别项号、品名标号确定。
一、 编号的表示方
法
每一危险货物指定一个编号,但对性质基本相同,运输条件和灭火、急救方法相
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编号。例如,品名为煤气的编号为:GB No. 23023,
表明该危险货物为第2类第3项有毒气体(顺序号为023)。
第四节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及包装标志
一、包装的作用
危险品货物运输包装是保护产品质量不受损坏和数量完整、防止在正常运输
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核辐射等事故的重要条件之一,也
是安全运输的基础。
使用一些包装材料,将商品或产品组合成符合运翰要求的单件,以适应运输、
贮存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材料所构成的物体称为包装。包装有商品包装和
运输包装两类。对于运输装卸过程,主要着重检查货物的运输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作用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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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因接触雨雪、阳光、潮湿空气和杂质使产品变质、或发生剧烈的化
学反应而造成事故。
(2)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受的碰撞、滚动、摩擦和挤压,使其在包装的
保护下处于完整和相对稳定状态,从而保证安全运输。
(3)防止因货物撒漏、挥发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或
污染运输设备及其他货
(4)便于运输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和保管,做到及时运输。
二、包装的一般要求
1.包装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由于危险货物的性质不同,对包装以及容器的材质有不同的要求。如浓硫酸
和盐酸都属于强酸,都是腐蚀品,但包装容器材质的选择却不相同。浓硫酸可用
铁质容器,而盐酸则需用玻璃容器,氢氟酸可用塑料、橡胶质容器装运,而不能
用玻璃容器;硝酸是一种强酸,对大多数金属有强腐蚀性,并可引起有机材料如
木材、棉花及其纤维产品的燃烧。因此,硝酸可用玻璃瓶、耐硝酸腐蚀的塑料瓶
或金属制成的桶来盛装。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因其处于较高压力的状态下,应使用耐压的钢瓶来装
运。
包装与所装物品直接接触的部分,不应受某些物品的化学或其他作用的影
响,必要时,制造包装的材料可采用惰性的材料或涂有适当的内深层,以防止发
生危险反应。
2.包装应具有一定的强度
包装应有一定的强度,一般来说,性质比较危险、发生事故造成危害较大的
危险货物,其包装强度要求就高。同一种危险货物,单位包装重量越大,危险性
也就越大,因而包装强度的要求也越高。质量较差或用于瓶装液体的内容气包装
强度要求应较高。同一种类包装,运输距离越大,倒载次数越多,包装强度要求
也应越高。所以在设计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时,应考虑其构造能否在正常运输条件
下,不受温度、湿度和压力等方面变化的影响,而使包装不发生损坏和所装物品
无任何渗漏。如盛装低沸点液体的包装强度,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
住包装内部可能产生较高的蒸气压力,因此这类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由于舱容大、船舱深,一般万吨级货船,舱深为8m
左右,因此包装应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住其上面货物重量的压力以及在航行途
中风浪等海况引起货物的挤压、振动而不损坏。、
3.包装的封口应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
对于危险货物的包装,一般来讲,封口均应严密,特别是易挥发和腐蚀性强
的各种气体,封口应更严密。但也有些危险货物其封口则不要求密封,而且还要
求设有通气孔。因此,如何封口要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特性来确定。
根据包装性能的要求,封口可分为气密封口(不透蒸气的封口)、液密封口
(不透液体的封口)和牢固封口(关闭的程度应使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运愉过
程中不致漏出)三种。
4.内、外包装之间应有适当的衬垫
内包装(容器)应装在外包装内,以防止内包装(容器)在正常运输的条件
下发生破裂、戳穿或渗漏,而使内容器中所装物品进人外包装,特别是对于易破
裂或戳穿的内包装(容器),如玻璃、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成的内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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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适当的减振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属于防震、防摩擦的衬垫材料有瓦
楞纸、泡沫塑料、塑料袋等。属于吸收性材料有矿土、陶土等。
5.包装应便于装卸、运输和贮存
每件包装的最大容积和最大净重均有规定。根据“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
包装的最大容积为450 L.最大净重为400kg。我国的。水路危规,目前也采用这
一标准。由此看来,每个包装澳的最大容积和最大净重不得过大或过重。对于较
重的包装件应设有便于提起的提手或吊装的吊扣,以便于搬运和装卸。同样,包
装的外形尺寸应与船舱的容积、载重、装卸机具相配合,以利于装卸、积载、搬
运和贮存。
三、包装类型及标志
(一)包装类型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除第2类、第7类危险货物所用的包装另有规定外,其
他的各类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危险程度不同,可分为三个等级:
Ⅰ类包装物—适用于内装危险性较大的货物;
Ⅱ类包装物—适用子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
Ⅲ类包装物—适用于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
(二)包装标记
凡通过性能试验合格的包装,均应标注持久清晰的标记,以示证明。例如,
X-用于I类包装Y-用于Ⅱ类包装;Z-用于Ⅲ类包装。
(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志
1.标志的种类及式样
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类别,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志可分为主标志和副
标志。主标志为表示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货物类别
号等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副标志与主标志的区别在于没有危险货物类别
号。当某一危险货物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时,需同时采用主标志和副标志。
主标志和副标志的图案力求荐单明了,并能准确地表示危险货物所具有的危
险性质。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底色尽量与所表示货物的危险性相对应。
我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中的文字一般采用中文。考虑到外贸运输的需要,也
可采用中外文对照或外文形式,外文一般采用英文。
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尺寸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尺寸一般不得小于100mmX100 mm;集装箱和可移动罐
柜上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尺寸一般不得小于250mmX250 mm.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见附录一。
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材质和粘贴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材质和粘贴应满足运输的要求。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
定,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要求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后不脱落,图案文字仍清晰。考
虑到实际情况,作为最低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要求在储运期间不脱落,不褪
色、图案文字清晰。
4.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标用方法
凡向运输部门托运的危险货物,每个包装件上都必须粘贴“危规”所规定的
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粘贴的位置: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1)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
(2)袋状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
(3)桶状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
(4)集装箱应位于箱的四侧。
第五节 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条件
一、装运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
装运危险货物只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并辅以谨慎操作,就可以达到安
全运输的目的。
若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积续、隔离均符合“危规”的要求,那么运
输工具本身的构造、设备是否也达到装运危险货物的要求,就成为确保运输安全
的重要条件了。运输工具既需要符合运输安全的基本条件,又必须适应装载危险
货物的特殊要求。例如,船舶要满足建造规范,稳性规范和抗沉规范等。按照这
些规范建造的船舶,能够满足装运货物的基本要求。
二、危险货物的承运及其装运与积载要求
1.装运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条件
装运危险货物应采用优质运输工具;应有可靠的电器连接装置或避雷装置;
同时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如防火、救灾的设备。装运爆炸品、易燃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及遇湿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都应符合相应的运输要求。
2.危险货物的承运要求
(1)具有合格的包装 包装的材质、形式、包装方法及包装封口等应与所装
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制作恰当,且状况完好;包装的内表面与被运输内
装物质接触时,应具有不致发生危险性反应的特性;包装应坚固,具有一定的强
度,能经受得住装卸及运输方式的一般风险;液体包装容器内要有适当的衬垫,
在布置上应能防止货物移动;所采用的吸收材料,在数量上应足够吸收液体,防
止由于容器万一破裂时所造成的货物外漏。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要求,并被主管部门确认,取得“包装适用证书”方
可使用。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经有关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取得“包装检验证明
书”。
(2)具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及标牌 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应标有其内
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的耐久标记。其标注方法应符合运输与包装的要求。标记在
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后仍然清晰。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还应标以耐久的海洋
污染物标记。
除另有规定者(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没有特殊的标志要求)外,一切盛装
有危险货的包件应有适当的识别标志、图案标志或标牌,以表明货物的危险性质。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危险货物的包件,应贴主标志和副标志。副标志下角无
类别号,以示主、副区别。一般在物质明细表中都应注明主、副标志。
(3)具有正常完备的托运单 证托运人提交的危险货物申报单内必须填写危
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数量、货物的类别及细分类(对第1-4物质和物品还应
说明配装类及积载需求)、联合国编号(托运“限量内危险货物”无此要求)以
及“国际危规”页码。并需出具危险货物包装审核单位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及危险货包装检验机构签署的“包装检验证明书”。在危险货物申报单中应附有说明该交付托运的危险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和妥警地加上了标记、标志和标牌以及合适的装运状态的证明书或声明书。
如危险货物系海洋污染物(凡含有10%或以上的一种成几种对海洋会造成污染的以及含有1%以上对海洋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潜在污染的溶液或混合物),应标明“海洋污染物”。
托运“国际危规”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时,应填报“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 对放射性物品还应提交有关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在运输前取得装箱部门提供的、经有关法定机关或监装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装箱证明”。采用水运方式,则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列明船上所装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殊清单或舱单。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并注明其在船上位职的详细的货物积载图可以代普此种特殊清单或舱单。
三、危险货物的装运与积载要求及注意事项
要认真核对货主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理化特性、所属类别、包装数量、积载要求、消防急救措施及对运翰管理的要求等。对性质不清的货物,必须搞清其性质。对“国际危规”品名表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即对运物中不常见的或国际贸易中的新产品,其性质属该类别定义范围内,并在各类中授予了联合国编号,但在该规则中未列出具体名称的物质或物品),应要求托运单位提交“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在装运前,须认真检查包装和标志,对具有多种危险性质的货物.应坚持标贴副标志。凡不符合规定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律不接受托运。
如运输设备有明显缺陷,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改装。装运危险货物时,必须事先对运输设备、装进行临时检验。在检查认可合格,并取得“合格装运危险品证书”后,方可接受承运。
第六节 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配装
一、爆炸品的配装与积载
第I类爆炸品的积载方式及要求与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有所不同,一般要求较高。第I类爆炸品可按配装表进行积载。
爆炸品配装表见附录一。
二、危险货物的隔离
各类危险货物相互之间的隔离,按照危险货物隔离表的要求,分为四个级:隔离一至隔离四,即“远离”、“隔离”“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和“用介种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见“危险货物隔离表”。
隔离表中列出的是危险货物各类别之间的一般隔离要求,但鉴于每一类别中的物质或物品的特性差别很大,因此,应随时查阅明细表中对隔离的具体要求。 危险货物隔离表见附录一。
(1)隔离1指“远离”。
(2)隔离2指“隔离”。舱内积载时,应装在不同的货舱内。
(3)隔离3指“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4)隔离4指“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
危险货物与食品的隔离应做到腐蚀性物质及有容物质《海洋污染物》与食品应“远离”;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品与食品及其原料应“隔离”;所有感染性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用一个整舱或货舱隔离”。
三、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隔离要求
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隔离原则是严格按配装要求翻而离要求进行配箱;严格按隔离要求和积载类要求进行积载。除按隔离表积截外,集装箱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积载:
1.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在“隔离1”条件的积载
(1)封闭式集装箱的垂直积载;
(2)封闭式集装箱的水平积载;
(3)开敞式集装箱的水平积载。
2.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在“隔离2”条件下的积载
(1)封闭式集装箱的水平积载;
(2)开敞式集装箱的水平积载。
开敞式集装箱不应装在同一个舱室内;隔离舱壁应为钥质;舱面积载应按封闭式集装箱的要求进行处理。
3.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在“隔离3"条件下的积载(垂直方向原则上不积载)
(1)封闭式集装箱不应装在同一舱室内,且两个舱室之间的舱壁应为优质;
(2)开敞式集装箱应隔开一个整舱,中间僻隔离两个钥质舱壁或甲板;
(3)可舱面积载。
4.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在“隔离4"条件下的积载(垂直方向不能积载)
(1)封闭式集装箱应隔开两个钢质舱壁或隔开一个钢质墙璧。但间隔至少24 m,且距舱壁最近处的距离不少于6 m;
(2)开敞式集装箱至少隔两个钢质舱壁。
第七节 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的积载
一、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的一般要求
1.适箱货物
适箱货物是指适合装箱的危险货物。一般是指包装完好,符合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2.配装要求
是指相容货物允许在同一箱内装配。危险货物的箱内配装应按配装表的要求进行配装。
3.隔离要求
是指按隔离要求将危险货物用不容易与其发生反应的货物(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进行有效隔离。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4.安放与固定
箱内货物之间或货物与箱壁之间有空隙,在运输和航行途中会造成货物的移动或碰撞,这样不但会引起箱内货物的损坏、箱体的损坏,还会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箱内的危险货物进行固定。
二、箱内危险货物的配装
(一)爆炸品的配装
1.爆炸品之间的配装-
“国际危规”将第1类货物分成12个配装类,我国“水路危规”将第1类货物也分成12个配装类。爆炸品之间的配装,应严格按爆炸品配装类的规定进行配装。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一般将性质相似的、类划分为同一配装类,并根据不同的配装类提出相应的隔离要求,属于同一配装类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物,属于不同配装组的爆炸品原则上不能放在一起运输。
例1:1.1A与1.1B的配装。
1.1A为起爆物质,1.1B为含起爆药、且不含二种有效保险装量的物品。 根据爆炸品之间的配装要求1.1A与1.1B是不能配装,即不能同箱运输。; 例2:1.1B与1.2B的配装。
1.1B是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1.2B是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
根据爆炸品之间的要求,1.1B与1.2B可以配装,即能同箱运输。
2.爆炸品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配装
这是第1类与第2类的配装。爆炸品发生爆炸或燃烧后,极易引起气体钢瓶的爆炸,故一般都不得与第2类配装。并且,易燃气体与爆炸品应按“隔离4"的要求进行隔离,不易燃气体与爆炸品应按“隔离1 11的要求进行隔离(但可同舱)。
3.爆炸品与第3类、第4类的配装
爆炸品与第3类、第4类均不能配装,第3类与第1类应按“隔离4”的要求进行隔离。
4.爆炸品与第5类的配装
第6类除具有较强的氧化性外,很多还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故不能与第1类配装。
5.爆炸品与第6类的配装
第6类具有较强的毒性和感染性,一且发生事故,会使损害扩大,施救困难,故不能与第I类配装。
6.爆炸品与第8类配装
很多腐蚀品易与爆炸品发生化学反应,很多还具有易燃性,故不能与爆炸品配装。
(二)第2类的配装
1.第2类与第3类
2.1项与第3类第4类不得配装;2.2项与自燃物品可同舱积载,但需按“隔离1 11隔离。
2.第2类与第5类
2.1项与5.1项不得配装;第2类与5.2项不得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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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3类的配装
第3类与第4类不得配装;第3类与第5类按隔离表装配。
(四)4.3项的配装
不得与酸性腐蚀品配装。
(五)第5类的配装
5.1项与5.2项不得配装;第5类与第8类不得配装配
(六)第7类的配装
不得与除第6类以外的其他各类同舱积载。
三、各类危险货物在箱内的积载与固定
一般要求:
积载:符合配装要求和隔离要求。
固定:固定物体用的结构、装置、用具及材料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箱内固定的方法要合适恰当;各类危险货物在箱内积载均应有效地固定。
第八节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与保管
一、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危险货物的性质,积载位置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申请监装,取得适装证书。
(2)应将审签的货物积载图交当地法定机关进行审定。
(3)保证舱室清洁、干燥和水密。
(4)在装卸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夜间作业应备好足够的照明设备;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必须使用防爆式或封闭式安全照明设备,严禁使用其他不安全灯具。‘
(6)起卸放射性物品或能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前,应进行充分的通风。应有防止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开始卸货作业。
二、装卸危险货物的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的装卸工作尽可能安排在专用作业场地,严格按货物积载图装货,执行装卸货注意事项,加强监装监卸,注意装卸货安全。
(1)装卸作业时,要悬挂显示规定的灯号或标志。
(2)装卸危险品时,应有专人值班,井进行监装监卸工作,坚守岗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装货时监装人员应逐件检查货物包装及标志,破、漏、渗的包装件应拒装。
(4)严格按积载图装卸及执行危险货扮狡卸货的注意事项。
(5)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使用适当的机其。在装卸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在装卸易然或爆炸品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6)装卸危险货物时应采取正确的作业方法,小心谨慎地操作,平稳吊落货物,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摩擦、拖拉、滑跌、抛丢、坠落、翻滚、挖井等野蛮作业。保持包装完好,严禁超高堆装,堆码整齐牢固。桶盖、瓶口应朝上,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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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例置、倒放。
(7)很据危险货物不同的性质,活用相应的铺垫隔衬材料进行衬垫、遮盖、绑扎和加固。
(8)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品味现场严禁明火,有关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对包装破损严重的,要进行必要的修理和清洁工作,以避免危险品的大且渗漏,但必须十分注意安全,并根据“应急措施表”及“医疗急救指南”采取相应的措雄。
(9)在装卸爆炸品或烈性易燃品时,不得进行能产生火花的检修工作和拷铲油漆作业。
(10)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遇有闪电、留击、雨雪天或附近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装卸货作业。
(11)停装停卸时,应关闭照明及电源。
(l2)装完货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应及时取得监装。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保管应符合有关堆放、储存、转运的法令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1、装卸危险货物有哪些注意事项?
2、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3、简述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