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处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5-28 字号[ 大 中 小 ] 问: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5万元,净值3.5万元,残值率5%,预计净残值0.5万元,现已报废,未实际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金额应如何确认?是否应按扣除预计残值0.5万元以后的3万元确认,还是按净值3.5万元确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