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及假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定时间(已强调或抢险不按此时间界定)不到岗位或设备运行(工作中)时离开岗位为脱岗。
第二条 不参加班前会(排班),不进行安全学习每人次各处罚20元;班前会迟到(早退)每人次处罚10元。
第三条 不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每人次处罚 20元;经警示仍不改正,每人次处罚 50元,当班无出勤。
第四条 无故不上班为旷工;排班后未到岗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为缺岗;每人次处罚50元;小班每人次另支付50元的顶岗工资。
第五条 未执行手上交接班,工作时间睡觉、脱岗,每次分别处罚50元。造成事故或生产影响,另赔偿处罚。
第六条 事假:书面报队长审批;加班后请事假不计发加班工资;3天以上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大班必须在排班前交假条给班长,三班制人员必须提前报班长处,否则处罚50元。
第八条 有效有资假:一个月内(30天)由班组承担并贴班;一个月以后由队支付工资或派员顶岗。
第九条 有资假计出勤,区内部工资性奖励,扣除有资假天数后按实际上岗出勤天数奖励。
第十条 有资假不计井下出勤和工分,班组井下出勤总天数不得超报;凡不假而走、假满不归(未续假)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