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