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辖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和天津市各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符合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贯彻国家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办第一类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1)向注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