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与回避制度
【案情】某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企业单位。2013年5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同意,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2013年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础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示愿意承担新装霓虹灯的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长不愿承担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宇航服装厂赔偿2000元。鉴于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
【问题】1.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
2.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
3.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
【案情】某甲2010年4月—2013年建造270㎡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13m处。2013年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2013年6月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6月6日早8时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3 ,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5万5千余元。经房管部门鉴定认为:某甲新盖新房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要求,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房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对此,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全部损失约6万元。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拒绝赔偿。 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全庭审判人员(包括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确定处理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事后,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今后,凡是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不论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都要坚持集体‘会诊’的方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均实做到集体把好政策、法律关”。
【问题】本案的处理程序及庭长的言论有何不妥之处?
【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2010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2012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2012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西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西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2013起诉到某区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西风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西风汽车制造厂不是西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
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
期间、送达
【案情】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有一子。2009年后,被告与他人来往密切,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10年12月,被告离家不归,与原告分居且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为此,原告于2011年10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并表示为了孩子暂时不同意离婚。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4月14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当原告问审判员何时可以重新再结婚时,审判员顺口便说:“只要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就可以结婚了。”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便于5月15日与中学时期的同学登记结婚。事后得知,被告于5月2日通过当地邮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状。5月8日市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10天后,市中级法院通知了一审法院。
【问题】本案法院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情】2013年8月16日,韩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忠明赔偿医药费800元。由于起诉状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审判人员告知原告3日内进行补正。
法院于8月18日立案受理,8月26日向被告吴忠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后经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同意将答辩期限延长5日。
经过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决定在9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遂于9月2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原告12岁的小孩带回家(该小孩所在学校紧靠法院),同时,又叫一位回家休假的县政府干部将出庭传票顺便带给被告人。 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吴忠明赔偿医疗费用等780元。审判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0日到庭审判,9月16日,法院把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并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宣判后第2天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吴忠明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28日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经审查,受理了被告的上诉。
【问题】1.指出本案中涉及到的期间和期日。
2.指出本案中的指定期间和法定期间。
3.指出本案在适用期间和送达方式方面的错误。
【案情】高某(男)与王某(女)均系粮库工人,两人在工作中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后来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以高某犯罪,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高某在答辩中表示,要让自己抚养一个女孩(由其父母代养),便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犯罪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高某正在服刑,且刑期较长,无力抚养;其父母又已年迈,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孩随原告王某生活。
【问题】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用何种方式送达?
【案情】金某是金家独生女儿。解放前,因父亲早逝,生活困难,金某随母外出帮佣,家中祖传的3间房托其堂兄照管。后来其堂兄在未征得金某母女的同意的情况,便将3间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文化大革命”后,金母亦去世,金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时,方知其堂兄已将产权变更登记,其堂兄拒绝将3间房屋归还金某。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3间房屋产权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3间房屋。一审判决这3间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金某不服判决,回家后即四处打听,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恰逢此时,连日阴雨,山洪暴发,冲毁道路,交通中断,邮政不通,金某无法按期递交上诉状。待洪水退后,恢复交通时,金某拿着上诉状立即赶到法院,但上诉期已超过10天。
【问题】金某还能否提出上诉?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案情】甲市万通家具厂与甲市展示艺术会社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万通家具厂承租展示艺术会社的场地销售家具等商品。展示艺术会社除在家具厂销售过程中向其提供销售发票及代缴税款外,每年向其收取租金50万元,分两次支付。半年后,万通家具厂向艺术会社交付了25万元租金,而艺术会社要求其交付全部租金,并且扣留了万通家具厂尚未出售的各种家具。万通家具厂于2012年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展示艺术会社立即返还扣押物,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原告万通家具厂于同年12月28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万通家具厂于2013年1月6日又以家具价格浮动而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审查后,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被告展示艺术会社分别于2013年1月3日和9日,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了复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中止了裁定的执行。
【问题】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案情】2011年1月19日,北京市飞达电子公司从北京市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购买美颂牌700A-1型收录机30台和美颂牌700G型收录机20台,单价395元,货款总计18750元,飞达电子公司将这批货物售给他人后,一直未将货款付给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委托飞达电子公司代销若干录像机、录像带和各种收录机。经双方结帐后,飞达电子公司处尚存供销的48台收录机,既未付款也未表示退货。多次追收货款及货物未果。2013年7月3日,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飞达电子公司及时给付货款和返还代销物。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正准备把代销货物运到河北省某地,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情】2012年3月7日,张学军以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作抵押从信用社贷款8万元,开办了一个小服装厂。2012年4月21日,张学军委托吴继树帮助购买布料,交给吴继树现金5万元。吴继树收到钱后,根本没有替张学军购买布料,却将部分款用于自己购买了录像机、音响、照相机等。事后,张学军多次找到吴继树索要该笔款项吴继树总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着不还。2013年3月初,由于张学军未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限其1个月之内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否则,将依法变卖张学军抵押的3间房屋,以清偿借款。为此,张学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继树立即归还5万元欠款及利息。由于信用社要求归还贷款的期限仅一个月,否则,将变卖原告用于抵押的3间房屋,严重影响其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
【问题】法院能否裁定先予执行?
【案情】长沙市某农工商贸易公司和北京市某干鲜果批发部在石家庄召开的业务洽谈会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购销广西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约定,长沙市农工商贸易公司于2013年8月底前供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广西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筐装50斤橘子),每斤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5.75万元;所供密橘每斤不小于5个头(每斤橘子不能超过5个),并且每件橘子腐烂程度不能超过5个橘子;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农工商贸易公司。同年7月26日,农工商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000件蜜橘运至北京西直门火车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靠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个烂橘,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里面有许多烂橘子,甚至有的烂掉7、8斤左右。为此,水果批
发部把3000件橘子运回仓库后,马上给长沙农工商贸易公司拍了两封加急电报,要求其速派人来就商谈烂橘子处理问题。但是,农工商贸易公司收到电报后,却置之不理,于同年8月10日给水果批发部拍了一个电报:“请速汇款。”在这种情况下,又因天气太热,怕橘子放的时间越长、烂掉越多,水果批发部就组织人力把烂橘子从每件里挑出来,以每斤0.9元的价格将3000件橘子全部处理了。
2013年9月初,农工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干鲜水果批发部立即给付货款和运费。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首先违约,在被告及时拍电报要求原告来处理问题时,原告不作任何答复,主要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把橘子处理掉。是完全正确的,但卖掉后橘子的实际所得货款应给付原告,由于存款被冻结被告遭受到了一定经济损失。
【问题】
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无不当?
2.存款被冻结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情】王波以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陈艳丽离婚。在诉讼中,王波突然来到法院对审判人员讲:“昨天下午我下班回家,发现家里的彩电、冰箱、空调等电器都被被告陈艳丽转移走了。”审判人员经过查实,随即传唤被告陈艳丽,要求其将转移的东西搬回。陈艳丽称:“上述电器都是结婚前我家买的,属于我的婚前财产,我有权搬走。”审判人员认为,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有待于调查,因此坚持要求被告陈艳丽搬回,被告则坚持不搬。于是,审判人员以陈艳丽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由,对陈艳丽罚款300元,并要求陈艳丽搬回家具物品。陈艳丽不服,申请复议。
【问题】1.陈艳丽转移电器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审判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罚款决定的复议如何进行?
【案情】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某人民法院对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小中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此时孟小中的兄弟,孟亮中、孟辉等人也闯入法
庭哄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小中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孟小中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孟小中极为抗拒,孟亮中、孟辉中等人也一哄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即鸣枪警告,孟亮中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
鸣枪警告,孟亮中等扑向法警抢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亮中的腿部。后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 具法院认为,孟小中、孟亮中、孟辉中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的秩序,严重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于其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秩序,且情节严重,因此,孟氏三兄弟均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理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案件的合议庭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孟氏三兄弟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孟亮中有期徒刑3年;孟小中有期徒刑2年;孟辉中有期徒刑6个月。
【问题】1.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原告甲县宏发耐火材料厂(下简称宏发厂)诉称:2002年5月25日宏发厂与甲县宗泽建筑公司(下简称宗泽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宏发厂于2002年6月供给宗泽公司各种规格的耐火砖计币10万元,并由宗泽公司预付5万元,余款于2002年7月底以前付清。之后,宏发厂按约履行了合同,但宗泽公司迟迟不付款,宏发厂遂于2003年1月6日,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宗泽公司清偿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宗泽公司辩称:之所以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是由于宏发厂的耐火砖存在质量问题,并反诉要求:1.判令退回所有购买的耐火砖;2.判令宏发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3.判令宏发厂承担违约损失1万元。 问:本案宗泽公司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王维之于2008年4月1日上午到甲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5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5000元交给营业员。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50000元,即多加了一个“0”。王维之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王维之到建设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4000元。储蓄所在核对帐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帐、核对单据查明系王维之的存单打印错误,即把存款"15000元”打印填写为"150000元”,建设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王维之,说明情况,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维之不同意,他认为他就是存款150000元。无奈之下,甲市建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王维之存款数额为15000元,载明150000元存款单无效。
法院对起诉状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甲市建设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建设银行所述,被告王维之实际存款15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50000元,被告已取款14000元。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处,因此,原告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甲市建设银行只能是不按"150000"元支付,由王维之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作被告。
问: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案例:2008年6月2日,原告秦方向人民法院诉称:被告吴想的牛车往地里运肥时,经过他的承包地,损坏了他地里的庄稼,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吴想辩称:牛车拉肥往田里运是事实,但没有经过原告的承包田,更不要说损坏原告田里的庄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法院立案后,经过调查和庭审查明,庄稼的损失系刮大风造成,并非被告牛车运肥时造成,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否正确?
案例:美心服装厂与单丽在2005年5月签订
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美心服装厂从2005年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单丽的肖像作为美心服装厂生产的服装的包装袋的画面,美心服装厂按约定向单丽给付酬金。2007年下半年,美心服装厂与单丽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2008年2、3月间,单丽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美心服装厂继续在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其生产的服装的包装袋的画面。单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心服装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诉讼中,被告美心服装厂称:单丽的肖像照片是美心服装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美心服装厂所有。现单丽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服装厂使用,导致美心服装厂服装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单丽实施了对美心服装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单丽赔偿美心服装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美心服装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
正确?
案例:甲市映松中学于2005年3月8日与王
松签订了映松路5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松承租映松中学铺面房两间,租期两年,使用面积为60平方米,用于经营食品文具等。每月30日支付租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映松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松使用。但王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2006年3月8日,王松共欠租金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松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松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000元。
问: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
质的民事之诉?
案例:李松静因分娩住进甲市妇幼医院,以待
生产。2天后产下一男孩,出院时发现男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男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李松静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医院提出何种诉讼?
案例:沈文定和沈文沁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
二人由其父沈楷养大。沈文沁出嫁后在外地工作。2005年3月沈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沈楷到沈文定家居住。沈楷在其子沈文定家居住时间不长,沈文定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沈文定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愿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沈文沁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2007年9月,沈文沁因患急病去世,之后,沈文沁的丈夫请求沈文定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沈文定置之不理,为此,沈楷一直住在沈文沁丈夫陈顺家里。
2008年5月,沈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4万余元。沈文定与陈顺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沈文定以陈顺无继承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父的4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陈顺认为原告沈文定没有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沈文定无继承权,沈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问:陈顺提出的请求法院判沈文定无继承权,
沈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反驳,还是反诉?
案例:甲和乙因电机买卖发生纠纷。乙不支付电机款,甲诉至法院,乙称甲的电机质量存在问题,故不付款。请问:乙的抗辩属于反驳还是反诉?
【案例】胡天生和胡天兰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胡文康养大。胡天兰出嫁后在外地工作。2005年6月胡文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胡文康到胡天生家居住。胡文康在其子胡天生家居住时间不长,胡天生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胡天生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愿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胡天兰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2010年8月,胡天兰因患急病去世,之后,胡天兰的丈夫请求胡天生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胡天生置之不理,为此,胡文康一直住在胡天兰丈夫赵仁厚家里。
2011年2月,胡文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胡天生与赵仁厚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胡天生以赵仁厚无继承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父的5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赵仁厚认为原告胡天生没有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问题】赵仁厚提出的请求法院判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反驳,还是反诉?
【案情】甲市居民高正义,居住于甲市棉纺厂旁。2012年,棉纺厂在住房南面盖了5层高的楼房,使高正义的房间终日见不到阳光。接着棉纺厂又在高正义住房的西窗边建起一个永久性厕所,造成高正义住房内臭气熏天,无法生活,严重影响了高正义全家的身体健康。在高正义与棉纺厂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
下,高正义提动手扒坏了棉纺厂的厕所。于是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正义修复被扒坏的厕所,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在审理中,高正义提出,棉纺厂的楼房影响他家住房的采光,厕所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其全家的身心健康,必须将此厕所彻底拆掉,并要求棉纺厂赔偿—定经济损失。
【问题】高正义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201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2012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2013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90年8月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
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