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制订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细则;签发总监办的文件。 ②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③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④ 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⑤ 负责组建监理工地试验室。
⑥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流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配合比。 ⑦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 ⑧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通知单、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 ⑨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审核签认监理日志。 ⑩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1 审核工程变更和延期及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延期及索赔的有关文件。
12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3 审核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 组织交工验收前的初检;审查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参与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 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 16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协助总监开展监理工作,并对其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①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②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驶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
①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计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②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③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④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⑤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