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5)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6)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7)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8)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9)对履约能力差、不能保证工程有效实施的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有撤换建议权。同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单位代表或施工单位任何人员不能胜任或出现玩忽职守的行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或解雇。
(10)有权拒绝对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时的各种干预。当监理工作环境不能保证总监理工程师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3.4 人员培训
1) 制订培训计划
(1)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水平。各现场监理机构应制订监理人员培训计划。 (2)制订培训计划主要依据
① 上级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培训要求。 ② 工程施工特点及难点。 ③ 人员现状和能力评定结果。 ④ 相关管理要求。 ⑤ 关键岗位要求。 2) 组织培训 (1)岗前培训
① 目的: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每个监理人员上岗前了解监理单位管理体系、合同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标准规范,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② 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管理。 ③ 职责如下:
a.监理人员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由监理单位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