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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新版)(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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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3 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4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以下简称“总监”)。

2.5 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以下简称“驻地”)

2.6 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管理的监理人员(以下简称“副总监”)

2.7 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经总(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道路、桥梁、隧道、试验、测量、合同计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8 监理员

具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9 监理计划

由总监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0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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