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理工程师专职负责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图3-2 二级监理机构岗位设置框图
(3)驻地办设驻地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设置应齐全,具体人数应按投标人数而定),并结合工程实际配备1名以上的监理工程师专职负责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4)总监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副总监职务;驻地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其他人员应符合合同规定。
(5)监理机构建立人员培训、考核机制,在促进在岗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素养提高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文化引导、廉政建设及团队意识建设,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监理工作方针开展工作。
3.1.2 监理驻地建设
驻地建设是监理工作必要的基础条件。监理机构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应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场,组建监理机构,开展驻地建设,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监理机构驻地建设。
1)监理驻地选址。监理单位应依据投标文件承诺,通过现场踏勘,在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选定监理驻地的位置。
(1)监理驻地应尽可能集中设置。设有驻地办的,驻地办的选址应当一并考虑。
(2)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并尽可能靠近施工现场,处于所辖各施工标段的中间地段为宜。 (3)通电、通水、通电话和网络。
2)监理驻地的办公室、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停放区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宜相对分开;条件不允许时,办公室与宿舍之间应当有明显分隔。
3)监理驻地用房,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或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办公条件,不得与其他单位混租。
(2)房屋必须坚固、安全,房屋面积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要求。 (3)拥有独立院子或条件允许的,可进行必要的装修及绿化。
4)办公用房,一般应设总监办公室、各专业组办公室、档案室、文印室、会议室和试验室等,各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 5)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及生活用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若监理合同未明确的,则按表3-1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