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
空转。
2.7.5 连载易燃、易暴货物组编的车列,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车列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引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枪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道路
3.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
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