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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1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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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3.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于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对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剧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继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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