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栅栏;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险征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c、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