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h、装载氯化纳、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s、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I、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3.4 机动车行驶
3.4.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如须超过规定速度,须经厂主管部门批准。
3.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限速规定见表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3.4.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跟制。
3.4.4 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减速;
b、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子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